关于印发《硗碛厂房项目部对内结算管理办法》的
通 知
项目部各单位、各部室:
现将《硗碛厂房项目部对内结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商务管理 对内结算 办法 通知 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硗碛厂房施工项目部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印发 打 印:赵斌 校 对:赵斌 共印12份
葛洲坝集团硗碛水电站厂房工程项目
对内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部工程价款的内部结算管理工作,理顺项目部与各施工单位之间的结算关系,明确项目部各部门及施工单位职责,维护和保障项目部与施工单位的利益。根据硗碛水电站厂房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对内结算包括对施工单位的月进度、竣工统计结算及财务结算。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对内部施工进度、竣工统计结算。 1、商务部
(1) 负责内部统计结算报表的归口管理,按集团公司统计报表制度上报报表;统计结算报表及统计结算资料的整理、分发;
(2) 负责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和项目部有关部门进行土建、金结、机电设备安装、基础处理和其他(临建)工程项目的工程量验收、计算、审查和审核,定期对总量进行核算,使内部结算量不突破外部绪量,保持总量与完成量、剩余量、对外结算量之间的平衡;
(3) 按月及时对施工单位办理“月施工进度结算报表”的审批。 2、工程管理部
(1) 负责内部统计结算报表审查、审核中的技术支持; (2) 参加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时的现场验收。 3、质安部
(1) 负责对内部统计结算提出质量、安全审核意见;
(2) 参加施工单位结算工程量的现场验收。 4、机电物资部
(1) 负责内部统计结算报表审查、审核中的技术支持; (2) 参加施工单位结算工程量的现场验收; (3) 负责施工单位在项目部领用材料的核销。 5、其它部门和协作单位
根据对内部统计结算需要及时提供相关支持。 6、施工单位
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提交与结算相关的各类资料。 第四条 财务结算
商务部财会人员负责财务结算的全部工作,并严格按照合同和《会计法》执行。
第三章 结算程序
第五条 内部结算程序按下图进行办理。 组织验收、签证工程量验收表 质安部签署质量、安全意见 测量资料 施工单位编制本月25日提交 报告期报表 商务部审核 本月对外结算报表核定后3日内 项目部负责人审批后2日内 报表、资料整 审批、签字理及分发 财务支付结算价款(业主支付后10日内)
第四章 工程量签证管理
第六条 所有结算工程量必须结合监理签证量及业主报表审核量
作为对内结算的依据,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业主结算量控制内部结算总量;除有项目部领导批示同意的临建项目外,其余项目的结算均不得大于业主的结算工程量,施工单位完成的实际工程量小于监理业主结算工程量时,必须按照施工单位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
第七条 所有结算工程量在各部门审核完毕后,必须报经项目部有关领导审定,并在工程量申报表签字后,才能作为结算依据。
第 土石方明挖工程量由工程管理部敦促测量队收方,将测量收方资料报送工程管理部、商务部按设计断面结合实际完成断面审核;石方洞挖工程按设计断面和实际完成进尺计算完成工程量,由工程管理部、商务部审核;喷锚支护按设计结合实际完成由质量安全部、工程管理部和商务部共同审核。
第九条 金结及机电安装工程的工程量由机电物资部、工程管理部和商务部共同审核。
第十条 混凝土工程、钢筋制安工程量按设计断面计算工程量,由质量安全部、工程管理部和商务部共同审核。
第十一条 基础处理及其他工程按照监理和业主审核工程量审核计量。
第十二条 临时工程量的审核,根据计划安排、技术通知、生产协调会要求,在施工前和完工后由商务部组织本部、施工单位、工程管理部对工程进行验收定量。
第十三条 工程量计算验收签证表由商务部随月报表汇总、保存。
第四章 报表管理及审核
第十四条 内部月施工进度结算报表制度由商务部根据集团公司报表制度,结合硗碛水电站厂房工程施工实际情况制定,按照集团公
司规定定期上报内部结算报表情况。
第十五条 各施工单位按照测量收方量、验收签证量编报结算报表,并附由监理工程师签证合格的相关质量检验资料,当月25日前报送商务部。
第十六条 商务部按照报表审核程序,依据施工合同和监理、业主当月核批报表、质量安全部、工程管理部、机电物资部等部门审核意见及项目部领导审定意见,在监理核批项目部结算报表后3日内审核完毕,报送项目部领导审批、签字。
第十七条 内部“月施工进度结算报表”在审批完毕并加盖项目部章后生效,返回施工单位一份,并发送有关业务部门。
第十 商务部负责“月施工进度结算报表”的整理,并编制内、外结算对比分析表,对各项目各单位建立统计台帐。
第十九条 统计报表分月装订成册,由商务部保存,并按照ISO-9000标准建立借阅制度。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条 竣工结算
各项工程完工并经监理、业主验收合格且结算全部工程量价款后,由商务部、工程管理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施工单位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理确定,按合同协议书规定办理竣工结算和清结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如有不妥和不足之处,由商务部负责及时修改、完善和补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项目部商务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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