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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诉代理意见及反诉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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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诉代理意见及反诉答辩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答辩人(本诉原告反诉第一被告)石菡的委托,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石菡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相关事实、庭审情况、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及答辩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 关于本诉部分:

1、 原告石菡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

原告石菡于2010年6月取得本案讼争的租赁合同所指的房屋

(新丽居小区2-A-2001室)的产权,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有房产证书为证。

另外,根据双方陈述庭审笔录,原被告双方至今依旧是租赁

关系,同时,原“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依旧有效。因此,原

告石菡要求被告给付租金及违约金有事实基础。

2、 原告石菡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原告石菡取得房屋产权后,原告即承继取得了“房屋租赁合

同”中所有的权利,且该合同未到期依旧有效。依照我国物权法

规定:所有权人对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合

同法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因此,原告要

求被告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有法律依据。

综上,对于本诉部分,请求合议庭依法支持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 关于反诉部分:

1、 对于反诉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反诉第一被告认为,第

一被告在本案起诉前与反诉原告多次取得沟通(有通话记录为证),希望与反诉原告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同意协助其到房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提供票据,但反诉原告以反诉第二被告没有给其开具作为理由,拒绝与反诉第一被告石菡重新签订合同并支付租金,因反诉原告的不配合,使得反诉第一被告无法与其前往房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因此,反诉第一被告对于解除租赁关系的原因没有过错。

2、 对于反诉原告马翼要求赔偿的相关损失,反诉第一被告认

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再者,反诉原告马翼对于所承租的房屋进行相应装修,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石菡的同意,若因装修造成房屋受损,反诉原告马翼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反诉原告马翼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3、 再者,即使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反诉原告马翼依法应将自反诉

第一被告石菡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之日起,至解除租赁合同关系之日止的全部租金及违约金一并向反诉第一被告石菡付清。

综上,对于反诉部分,请合议庭依法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

石菡一审诉讼代理人

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 律师:潘双

201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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