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 1)对应纳流转税的理解:如缴费单位按差额收入计征营业税,则以其差
额收入计征堤围防护费,如旅游、中介、代理、物业管理、运输、劳务派遣等行业,按其计征营业税的差额收入计征堤围防护费;如该收入不属于应纳流转税的收入(如财政补贴收入)及不产生应征流转税纳税义务的营业外收入等是不属于应纳流转税的营业(销售)收入,可不作为堤围防护费的征收对象,不征收堤围防护费。除特殊规定外,一般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收入,不能免征堤围防护费。
2)堤围费的计算不是直接以应交流转税税额倒求收入,
以此“收入”进行计算堤围费。例如:有企业反映企业当月没有产生应纳税款,但当月有免低税额产生,当月是否不用申报堤围费?
回答:我股室认为这种情况应参照免低部分应交城建税的做法,对免低部分对应的收入征收堤围费。
2. 对下列情况免征堤围费:
对《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一)至(七)款及第十七条规定免征的收入,免征堤围费;对《营业税暂行条例》第的(一)至(七)款及第十条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收入,免征堤围费。除特殊规定外,一般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收入不能免征堤围费 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
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的免税、减税项目由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起征点的,免征增
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
3. 除以上情况外,除特殊情况外,其他一般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收入,不能免征堤围费
4. “三来一补”企业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征堤围费。
6.特殊规定:我市外贸企业从所属期2012年12月1日起按0.7‰标准执行。凡外贸企业,
不论其收入是否出口、内销或出租取得的所有收入都按0.7‰费率征收堤围防护费(但外贸企业如属批发、零售的商业企业,其属于商业企业批发、零售的收入仍按0.5‰征收,其他收入按0.7‰征收)。
外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外经贸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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