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控状态 分发编号 受控 3 10 文件编号:QEOZG/YP 014—2014
员工休假管理规定
(D版)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 2014年12月11日
1 目的
规范职工休假管理,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南宁公司、北海公司在册职工。 3 职责 3。1 管理部
3。1.1 负责员工休假管理规定的制订。 3。1.2 按审批权限审核审批员工假期.
3。1。3 假期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及假期工资待遇的发放。 3.2 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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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权限审核审核职工的休假申请,并按规定将缺勤人员情况及请假的原始凭证报管理部。 3.3 公司领导
按审批权限审批员工假期。
4 管理规定 4.1 法定节假日
4。1.1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法定节假日按规定放假。
4.1.1。1 新年,全体公民放假1天(1月1日);
4。1。1.2 春节,全体公民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4.1.1.3 清明节,全体公民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1。1。4 劳动节,全体公民放假1天(5月1日); 4.1.1。5 端午节,全体公民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4.1。1.6 中秋节,全体公民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4.1.1.7 国庆节,全体公民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4.1。1。8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4。1。1。9 壮族三月三,广西全体公民放假2天(农历三月初三、初四)。
4.1.2 以上法定节假日的休假由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4.2 探亲假
4.2.1 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若其配偶与职工团聚居住30天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4.2.2 配偶为现役军人的探亲假按以下办法执行:
4.2。2.1 现役军人,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的,职工不再享受探亲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到探亲时,经所在单位审核、公司批准,可给予探亲假。
4。2。2.2 现役军人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假期与配偶团聚的,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假。
4.2。3 未婚职工或离异单身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2.4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包括养父、养母、不含岳父母、公婆),每四年给假20天,可分两次休假(四年内任何一年均可享受),但往返路费只给报销一次。 4.2。5 从玉柴其他单位调入公司的职工自调入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请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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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符合上述条件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其探亲路程单程必须在250公里以上(以南宁、北海、玉林为中心),而且不能够利用双休日同家人团聚的。 4.2。7 归侨、侨眷探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2.8 按规定享受探亲假期的职工,根据路程实际另增加路程期,但假期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在内。 4.2。9 其他性条款:
4。2。9.1 女职工产假期满,与配偶团聚满3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探望配偶假. 4.2。9。2 夫妻一方为自由职业者的,不享受探望配偶假。
4.2.9.3夫妻双方有一方享受了探望配偶假待遇,夫妻已经团聚,另一方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假待遇。
4。2。9。4 职工探望配偶时,其父亲或母亲与配偶同居一地的,不能再享受四年一次的探望父母假.
4。2。9.5职工按法定婚龄结婚属两地分居者,若当年还未享受过探望父母假的,除按规定享受婚假外,仍可享受当年的一年一度的探望父母假;如不享受当年的探望父母假,可享受当年探望配偶假。
4。2。9.6 当年进公司或进公司工作时间不满6个月的职工不能享受当年探亲假. 4。2。9.7 退休、退职、内退、当年度下岗(或息岗)超过一个月以上的非上岗人员已经脱离工作或生产岗位,不再享受探亲假待遇。 4.2.10 员工探亲路费的报销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3 年休假
4.3.1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在确保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对连续工作满1年的职工,可享受年休假,具体规定如下: 4.3。1。1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4。3.1。2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4。3.1。3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3.1.4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职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 4。3.2 从玉柴其他单位调入公司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员工申请年休假,应提交在原单位本年度未享受或已享受年休假情况的证明.未提交原单位相关证明的,按已休假处理. 4.3.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年休假: 4.3.3。1 年度内累计事假20天以上(含20天)的;
4.3.3。2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3。3.3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3。3.4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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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5 连续旷工3天以上(含3天)、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含5天)的; 4。3.3.6 已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的委培、脱产学习职工,其寒、暑假累计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4。3.3。7 当年度下岗、待岗等脱岗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员工; 4。3.3。8 年度内已办理内退超过一个月的员工。
4。3.3。9 职工休完当年的年休假后,年度内又出现4.3。3。1-4.3.3。6情形之一的,对当年已休的年休假按事假处理.
4.3.4 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4.3.4.1 生产车间及相关单位在每年生产淡季安排职工年休假,营销部门根据公司统筹安排,动态调整,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工作需要单位跨年度安排的,需由单位报公司审批。
4。3.4.2 在职工年休假期间,单位确因抢险、抢修、抢生产等紧急工作任务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职工中止休假回岗工作,职工应中止休假回岗工作,剩余假期仍可享受.
4。3.5 为有效维护职工的休假权利,各单位必须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本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与员工协商确定。
4.3。6 确因工作需要并经职工本人同意,不安排休假的,对职工应休且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按公司有关规定支付年休假加班工资。
4。3。7 年度内安排休假但因个人原因放弃休假的,视同自动放弃年休假,不支付年休假加班工资。 4。4 事假
4.4。1 职工因事请假,要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4。4。2 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者,一律按旷工论处. 4.4.3 事假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4.4。4 员工休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4.5 婚假
4.5。1 按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年龄结婚,享受婚假3天。
4.5.2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可另增加晚婚假12天. 4。5。3 婚假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4.5.4 职工休婚假应凭结婚证到公司办理请假手续,职工婚假在领取结婚证一年内有效。 4.6 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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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职员可按下列规定享受丧假:
4。6.1。1 父母、配偶、祖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等死亡的,给予丧假3天; 4.6。1.2 兄弟姐妹、外祖父母死亡的,给予丧假1天.
4.6.2 职工请丧假,根据路程的实际里程另增加路程天数,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4。7 病假
4.7.1 职工因病休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须凭医保定点医院诊断建议休明、病历及医院等,经公司批准后方可休假,如属急重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在病发后3天内办理好请假手续(可代办);若因公出差患病病休的,须凭当地医保定点医院的疾病证明(含病历及医院)办理补假手续。
4.7.2 门诊治疗的休明超过7天的(或续病假超过7天的),需持相关病历、检查报告等办理病假手续.
4.7.3 职工在规定的假期内发生急病不能按时回公司工作的,须持当地医保定点医院急诊书、病历和医院等有效证明,方可办理补假手续,超过原假期的时间可按病假处理。
4。7。4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医疗期在六个月以上者,关系挂靠管理部,按长病相关规定管理.若病休时间超过国家规定医疗期,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解除劳动合同. 4。7.5 打架斗殴引起的伤病,不能享受病假待遇,按事假处理.
4.7.6 采取不正当手段,伪造、涂改、骗取休明的,视为旷工。病假职工利用病假在社会上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或非法活动,停发病假待遇。 4。7。7 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4.7。7.1 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4.7。7.2 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4。7。7.3 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医疗期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7。8 各单位领导和工会要关心和了解单位患病职工的治疗、身体和生活情况,定期或经常进行走访,做好台帐记录. 4。8 护理假
配偶产假期间,男方属本公司职工的,给予护理假10天. 4.9 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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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有工时定额的女职工经期期间,经女工主任审核,公司批准,可安排休息2天。 4。10 保胎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七个月,确因身体状况适应不了原工种,原单位又无法调整工作岗位的,经医保定点医院证明,女工委核实,公司批准后可请保胎假. 4.11 产前休息假
女职工怀孕满七个月后,确因身体状况适应不了原工种的,由原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并给予产前休息假15天。 4。12 产假
4.12.1 女职工属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含4.11所休假期)。 4。12.2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假期20天。
4。12.3 女职工年满二十四周岁后(含二十四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增加晚育假14天。 4。12。4 女职工属于难产的增加15天(凭医院证明为准)。
4.12.5 女职工属于正常分娩后施行绝育手术的,除享受产假外,另增绝育假14天。 4。12.6 女职工属于多胞胎生育的,每增一胎增加假期15天,依此类推.
4。12。7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4.13 计划生育假
女职工流产及采取放环、取环结扎绝育等计生措施的,凭医院的证明,可以休假。 4。14 工伤医疗假
4。14。1 工伤医疗期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间。
4。14.2 工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14。3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14。4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如由公司派人护理的,护理人员按正常上班发放待遇,由其家属护理的,按公司核定的补贴标准发放。 4。15 哺乳假
女职工产假期满、婴儿未满周岁前,其所在部门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员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16 更年期假
女职工进入更年期后,经当地医保定点医院诊断并建议休假的,可给予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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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保姆假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可请保姆假,自已护理婴儿满一周岁。请保姆假期间可连续计算工龄,关系挂靠原单位。期满后由所在单位根据女职工原专业工种,安排到相应岗位竞争上岗。
序号4。7~4。17的假期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5 管理规定
职工休假必须依本规定办通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岗,否则以旷工处理,如发现有弄虚做假者,将依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 职工休假待遇
职工休假待遇按公司薪酬分配方案执行.
7 工作流程(见后页)
7.1 职工休假管理工作流程、职工休假管理工作流程说明 8 记录 8.1 请假单
8。2 医院诊断建议休明、病历及医院 8。3 结婚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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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休假管理工作流程图
职责岗位 职工 各单位 管理部 管理部领导 公司领导 管理部 流程 7.1.1 休假申请 作业指导书、记录等 请假单、疾病证明或结婚证复印件等。 7.1。2 7。1。3 7.1.4 7。1。5 7。1。6 休假申请审核1 休假申请审核2 休假申请审批1 休假申请审批2 建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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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休假管理工作流程说明
序号 流程块 工作标准 期量标准 —— 7。1。休假申请 1 职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休假申请,请病假需提供病明(包括医保定点医院诊断建议休明、病历及医院等),请婚 假需提供结婚证.7。1。休假申请审核1 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对职工的休假申2 请进行审核,并按权限送批。 7。1.3 休假申请审核2 管理部根据《员工休假管理规定》对职工的休假申请进行审核,并提交给管理部领导审核或审批。 7。1.4 休假申请审批1 管理部领导对职工的休假申请进行审批,或按权限送批。 7。1.5 休假申请审批2 公司领导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7.1。6 建档管理 1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管理部将休假申请材料建档管理,流程结1个工作日 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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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柴马石油润滑油公司员工请假单
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参加工作时间 请假 原因 请假 时间 岗位 (职务) 请假 类型 部门 部门 意见 管理部 审核意见 管理部 意见 线领导 意见 管理线领导 意见 总经理 意见 董事长 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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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YP 10 002 序号 更改、处置通更改内容提要(或更改页码、条款) 知单编号 1
更改人 王英桃 更改时间 2014年8月 2014年换版 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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