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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启林与崔金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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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哈民初字第250号

原告徐启林,男,汉族,1956年10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坤(系徐启林的兄弟),男,个体工商户。 被告崔金成,男,汉族,19年6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启林诉被告崔金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通知原告徐启林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徐启林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卓 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员 陈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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