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报备管理条例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所承接工程项目开工报备的管理工作,降低公司工期违约等方面的风险,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承接的所有项目(设计、采购类项目除外),项目部必须在进场施工前做好项目开工报备手续。
三、项目开工报备的具体规定
1.项目中标后,人员进场前,填写项目开工报备表,回传至工管中心质安部;
2.各项目部务必按照相关要求执行,否则公司有权对项目部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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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资料管理条例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所承接工程项目安全资料的管理工作,符合主管单位及总部安全管理要
求,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承接的所有项目(设计类、采购类合同除外),所有在建项目必须按照施工要求及时制作安全资料。
三、项目安全资料的具体规定
1.项目中标后,由工程管理中心质安部专员负责对接项目安全资料相关事宜;
2.工程管理中心质安部专员根据项目概况、特点、施工内容等情况制作标准化安全资料版本邮寄至项目部,由项目部安排专职资料员根据现场施工情况及实际进度进行资料的完善;
3.如项目所在地各地区、各主管部门对安全资料提出特殊具体要求的,不适用公司所制作的安全资料版本,可以使用项目所在地区的安全资料版本;
4.公司要求所有在建项目无论项目体量、金额大小,都务必及时制作安全资料。若出现如下情况因该项目部无资料人员或有相关人员却没有能力完成安全资料的及时跟进,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质安部有权安排人员到现场突击完善安全资料并收取一定费用;
5.项目完工后安全资料必须寄回公司质安部,经质安部检查确认无误后存档、备查;假若多次催促后未能提供本项目的安全资料,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质安部有权对项目部进行20000元以上的处罚,情况特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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