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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激励广大教职员工献身教育事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不断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和教育管理干伍,特制定本评选表彰办法。
一、评选时间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活动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7月进行评选,教师节进行表彰。
二、评选原则
1、坚持民主、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
2、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标准条件,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
3、坚持注重实绩、注重贡献、注重现实表现的原则;
4、坚持民主推荐、群众公认的原则。
三、评选范围、名额
(一)评选范围
工作满一年,且在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岗位上敬业爱岗、辛勤耕耘,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教育工作者。
1、优秀教师:指在教学、科研岗位上取得显著成绩的专任教师。
2、优秀教育工作者:指在教学、科研、学生、行政、后勤等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管理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评选名额
根据上级分配指标,择优推荐。
四、评选条件
(一)“优秀教师”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大局观念和协作精神;
2、长期在教学第一线工作,积极主动承担教学任务,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勇于开拓创新,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效果好,学生评教优秀,一年来无任何教学事故;
3、潜心科研,在本专业领域中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并取得一定成绩;
4、坚持教书育人,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爱学生,积极组织学生进行各类教学活动,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帮助;
5、积极参加教研组的管理、服务和学科建设等方面工作。
(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爱护学生,在教育教学管理、服务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2、在教育教学等相关管理和服务岗位上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刻苦钻研业务,尽职尽责,勤奋上进,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并密切配合其它职能部门的工作,积极探索管理、服务工作规律;
3、在工作岗位上勤于钻研,勇于创新,能自觉运用科学、民主的方法创造性开展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服务育人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4、具有严格的时间意识、责任意识,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按时完成,不推诿,不耽误。一年来无重大管理事故。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予以优先推荐:
1、教学、科研成果显著,获县级及以上奖励的;
2、教学工作量大,教学水平高,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特别突出,深受学生爱戴的教师;
3、在管理、服务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
4、担任班主任工作,成绩突出的。
五、评选程序
1、依据绩效考核办法,严格学期绩效考核,上学年考核结果用于教职工聘任,下学期考核结果用于年终奖励津贴发放,学年度考核结果(两学期各占50%)用于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以及年度考核优秀人选确定。
2、依据主管部门下达的推荐人数比例,按人数分配到各教研组、后勤组,依据考核结果确定人选。
3、依据考核结果,依次确定县级及以上优秀表彰人选,年度考核优秀人选,镇级优秀表彰人选。
4、对推荐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人选进行考核、考察及提出推荐意见。
5、决定“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并进行公示。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坚持一票否决
1、本年度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2、本年度师德失范,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3、本年度教学成绩位于全镇均线以下的。
八、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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