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CASE ANALYSIS 动产抵押与所有权保留的对垒 口俞旭君 抵押担保,按理应是一种高安全系 数的信贷担保措施。可发生在河源银行 的设备抵押担保,却遭遇了意外的风险, 让银行几乎措手不及。是什么意外呢,} 原来是银行的抵押优先权与抵押物的所 有权保留发生了重台。 【案情回放】 明全工厂是~家纺织企业,先后向 河源银行贷款500万元。贷款的担保方 式为抵押,抵押物为该厂新购买的机器 设备。银行经查验设备的实物和后, 与明全工厂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在工商 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发放之 后,企业经营状况恶化,部分贷款出现 逾期,银行依法提起诉讼。经审理 确认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台同的效力,判 令企业归还贷款本息。同时判令银行对 抵押物享有优先权。由于企业不能履行 ●7O J西部论丛2006・04 判决书规定的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银 行在法定的执行申请期限内向申请 了强制执行。在采取了多种执行措 施无果后,根据银行的要求,依法组织 了抵押物的拍卖,准备以抵押物拍卖款 偿还贷款。 案情发展到这里,一切似乎都一帆 风顺。但就在银行作好准备等待收取拍 卖款时,突然接到了执行的通知, 告知第三人天顺工厂对明全工厂的抵押 设备提出了执行异议,拍卖歉暂停划转。 眼看快煮熟的鸭子要飞7,银行立即到 询问究竟。细问原由,原来明全工 厂抵押给银行的设备并非自由之身,而 是附有一定条件的”待嫁之女”。早在明 全工厂在向天顺工厂购买设备时,由于 采用了分期付款方式,为担保赁款在约 定的时间内支付,双方在购销合同中特 别约定“该设备在需方(明全工厂)未 付清全部欠款前,所有权仍属于供方 (天顺工厂),需方(明全工厂)不得抵 押、转让、出租”。由于明全工厂未能按 购销合同的约定按期付清全部货款,就 在银行向明全工厂主张抵押优先权的同 期,天顺工厂在其当地进行了诉讼, 当地判令天顺工厂对抵押设备享有 所有权。因两地依据不同证据材料 对同一设备作出了两份不同结论的判决, 导致对同~设备同时有两个权利人:一 个是银行抵押优先权人,另一个是天顺 工厂所有权人。 天顺工厂提出异议后,争议的焦点 就集中于究竟谁对设备享有最终权利。 银行认为自己对抵押物进行了合理的实 物和票据审查,依法签订了抵押合同并 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应享有抵押优先 权。天顺工厂认为明全工厂对争议设备 不具有所有权,因此设定的抵押应归于 无效,法律应保护自己因所有权保留的 “物的召回杈”。 由于我国关于所有权保留的规定仅 在1999年1O月1日实施的《合同法》 中明文出现过,并且《合同法》只是确 立了一个所有权保留的大原则,而一些 具体问题如所有权保留的性质、效力以 及与第三人担保物权的重合等都没有涉 及,本案最终由于缺乏明确的断案依据 只能在两地省高院的主持下协商解决。 【法律分析】 现对本案主要从所有权保留制度的 概念、性质、现行立法的缺陷 及所有 权保留与担保物权重合后的权利归属等 问题,进行法律分析。 关于所有权保留制度,我国目前有 关所有权保留的立法主要有:~是最高 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 行)第84条规定: “财产已经交付, 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杈转移附条件的, 在所附条件成立时,财产所有权才能转 移。”这基本上是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的 雏形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34条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 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 其它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 人。”从以上条文可以归纳出,所谓的所 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 品交易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 财产所有人移转财产占有权于对方当事 人,而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 对方当事人交付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时,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 制度。 规范,但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确立的善意 一种理想的选择。从我国目前的客观环 取得制度却可以成为解决本案争议的可 行之道。 境来评估,实施登记公示制度的客观条 件也已具备,如我国《担保法》就比较 系统地规定了抵押物的登记制度。所有 我国现行所有权保留制度中的最大 遗憾,应该说是我国目前立法上关于所 一善意取得制度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 演化而来的,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现 代社会,这一制度已经成为现代民法中 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本案中,如果引入 善意取得制度,将使所有矛盾迎刃而解。 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形下,买受人并非买 有权保留制度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其 可操作性和实用性远远低于经济生活和 权保留登记制度也完全可以在这个框架 下构建:买卖合同当事人达成所有权保 留意愿的,所有权保留对合同当事人有 约束力。但对第三人的效力,则视登记 公示情况而定,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 续的,即可对抗任意第三人,包括善意 法律活动的复杂性。其中最大的遗憾当 属所有权保留的公示制度的缺失。 所有权保留制度中采用意思主义虽 然手续简便,客观上也有利于市场交易 的达成,但由于所有权保留中标的物所 有权人不占有标的物,而买受人占有标 的物却并不享有所有权,在我国目前市 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不得处分标的物, 如果买受人违反不处分义务而为第三人 设定抵押或质押的,善意第三人可以取 第三人;若未登记的,则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为方便管理,所有权保留的登 得担保杈益,对抗出卖人的所有权保留。 在担保物权上引入善意取得制度,应区 别担保物公示方式的不同而进行取舍。 如果担保物是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的不动 记机关可确定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对银行动产抵押物审查内容的思考 建设银行《信贷使用手册>对设定动产 抵押的合规性审查中尽管明确了要审查 场信用很不健全、信用监控普遍缺乏的 情况下,第三人无从识别买卖当事人双 方交易的真伪和标的物的真实权属状 态,因此很容易引发利害关系人之间的 权利冲突。本案例就是因这一制度缺陷 而发生的典型案例。试想,如果采用登 产或特殊动产,则不能发生善意取得, 而如果担保物是以占有为公示方法的一 “抵押人是否为抵押物的合法产权人,是 否有权将该抵押财产设定抵押”的基本 般动产,贝1可以适用善意取得。这是因 为一般动产抵押的第三人所信赖的是抵 原则,但对具体的审查内容,却没有作 出明确的可操作的相应指导。目前的信 记生效主义或登记对抗主义,银行在设 定抵押前就可以通过登记信息来了解抵 押人占有标的物之事实,这种信赖就是 善意取得的基础。以本案为例,银行的 抵押物是机器设备,在设定抵押时已为 明全工厂占有使用,这一事实是银行信 贷实践中,对动产抵押物的审查范围一 般仅限于审查抵押物的凭证和实物 的占有存放状况。结合本案例中当事银 押设备的权属状态,也就可以主动避免 之后与天顺工厂的权利对抗。 本案中谁对抵押物享有最终权利 如前所述,在执行的后阶段,天顺工厂 和银行之间展开了激烈的权利争夺。执 行内部也形成了多种观点。各种观 行的教训,笔者认为在相关法律制度调 整之前,应从严要求自己,适当扩大对 赖明全工厂并与之签订抵押合同的基础。 银行基于通常的审查耍求,对抵押物进 行了审查和实地察看,客观上已尽 了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是善意第三人。对于天顺工厂来说,明 全工厂违反约定而为的抵押处分行为, 是明全工厂对天顺工厂的违约,这种风 险应由天顺工厂承担。 动产抵押物的审查范围,除按常规审查 凭证、核对实物占有情况外,还应 审查动产的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审 点中有围绕抵押权是否有效的,也有围 绕所有权保留与抵押权的性质区别的。 支持天顺工厂的观点认为,所有权 保留和抵押都是物的担保。本案中天顺 工厂所有权保留在先,明全工厂在设定 抵押时对设备并无所有权和处分权,因 此抵押行为应认定无效,银行不享有抵 押优先权。而支持银行的观点认为,所 核买卖合同中有无特殊约定和买方的实 际付款情况,以排除抵押物存在杈属不 明确的情况。 对信贷从业人员的建议 市场经济 条件下,信贷经营行为是民事行为的~ 种,信贷业务经营的过程就是法律实施 的过程,任何一部法律都在不同层面或 综上分析,本案应由银行对抵押物 享有最终杈利。当然,很遗憾的是,本 案由于执行没有尽职履行审判职责, 其最终处理结果没能印证笔者的观点。 有权保留不是担保权,明全工厂与天顺 工厂的所有权保留约定只对双方当事人 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我们的业务经营。因 此,作为身负银行资产经营重任的信贷 从业人员,应该尽可能了解我国的各项 有约束力,明全工厂将未拥有所有权的 设备抵押,是明全工厂对天顺工厂的违 【案件启示】 对本案当事人之一的银行来说,所 有权保留的首次遭遇就是一半利益的损 失,因此在动产抵押被银行信贷普遍采 用的今天,本案问题的出现应引起我们 更多的关注和思考。 对所有权保留制度完善的思考面 法律规定,特别是民商类法律知识,努 约,天顺工厂应自行承担所有杈保留的 风险,而银行的抵押是担保物权,整个 抵押过程没有法定的无效原由,故应保 护银行的抵押优先权。 笔者认为,本案不能仅从明全工厂 力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在 信贷实践中要注意法律法规和行内业务 规章制度的灵活运用,精于信贷环节法 律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善于对细微处法 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是否对标的物享有处分权来判断银行是 (本文中单位名称均为化名) 2006・04西部论丛I 71_——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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