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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考核要求与知识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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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一章导论

一、国际贸易理论与的研究任务与研究对象

1.1国际贸易是指世界各国之间货物和服务交换的活动,是各国之间分工的表现形式,反映了世界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依靠。

2.1国际贸易理论与的研究任务:主要研究国际贸易的产生、发展和贸易利益及分配问题,以揭示其中的特点与运动规律。

2.2国际贸易理论与研究的对象为:a.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特别是资本主义

B.国际贸易理论与学说c.对外贸易d.各个阶段国际商品流通的一般规律性。

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的对外贸易发展的主要特点。二、国际贸易的基本概念

1.1对外贸易是指一国或地区同别国或地区进行货物和服务交换的活动。从一个国家来看这种交换称为对外贸易。从国际范围来看这种货物和服务交换活动,就称为国际贸易或世界贸易。

1.2对外贸易额又称为对外贸易值,它是由一国或地区一定时期进口总额与出口总额构成,是反映一国对外贸易规模的重要指标之一。单纯反映对外贸易的数量规模,被称为对外贸易量。

1.3总贸易体系是以货物通过国境作为统计进出口的标准。据此,所有进入本国国境的货物一律计入进口;所有离开本国国境的货物一律计入出口。专门贸易体系则是以货物经过结关作为统计进出口的标准。

1.4货物消费国、生产国直接买卖货物的行为,称为直接贸易。转口贸易也称中转贸易。货物消费国与货物生产国通过第三国进行的贸易活动对生产国是间接出口,对消费国是间接进口,而对第三国而言,便是转口贸易。过境贸易指别国出口货物通过本国过境,未经加工改制,在基本保持原状条件下运往另一国的贸易活动。

1.5对外贸易按商品形式与内容不同,分为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1.6一定时期内一国出口总额与进口总额之间的差额称贸易差额。

1.7广义的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结构,是指货物、服务在一国进出口或世界贸易中所占的比重。狭义的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结构,又称对外贸易或国际贸易货物结构。

1.8对外贸易地理方向又称对外贸易地区分布或国别构成,指一定时期内各个国家或国家集团在一国对外贸易中所占有的地位,通常以它们在该国进、出口总额或进出口总额中的比重来表示。

1.9对外贸易依存度又称对外贸易系数。以一国对外贸易额同该国GNP或GDP比率来表示,用以反映一国经济发展对对外贸易的依懒程度。

2.1总贸易体系与专门贸易体系是指贸易国家进行对外货物贸易统计所采用的统计制度。总贸易体系亦称一般贸易体系;专门贸易体系亦称特殊贸易体系。总贸易体系是以货物通过国境作为统计进出口的标准。据此,所有进入本国国境的货物一律计入进口;所有离开本国国境的货物一律计入出口。专门贸易体系则是以货物经过结关作为统计进出口的标准。

2.2货物消费国、生产国直接买卖货物的行为,称为直接贸易。货物从生产国直接卖给消费国,对生产国而言,是直接出口;对消费国而言,是直接进口。转口贸易也称中转贸易。货物消费国与货物生产国通过第三国进行的贸易活动对生产国是间接出口,对消费国是间接进口,而对第三国而言,便是转口贸易。转口贸

易的货物可以直接从生产过运送到消费国。

2.3对外贸易按商品形式与内容不同,分为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货物贸易分为10类商品。服务贸易分为12个部门。

2.4一定时期内一国出口总额与进口总额之间的差额称贸易差额。贸易差额用以表明一国对外贸易的收支状况。当出口总额超过进口总额时,称为贸易顺差,或贸易出超;当进口总额超过出口总额时,称为贸易逆差,或贸易入超。通常贸易顺差以正数表示,贸易逆差以负数表示。

2.5对外贸易依存度又称对外贸易系数。以一国对外贸易额同该国GNP或GDP比率来表示,用以反映一国经济发展对对外贸易的依懒程度。对外贸易依存度一般通过进口系数和出口系数来反映,也可以用一国对外贸易总额与该国GNP或GDP计算出来的比率直接反映。

第二章国际分工

一、国际分工的形成与发展

1.1国际分工是指世界各国之间的劳动分工。它是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阶段,国民经济内部分工超越国家界限发展的结果。国际分工是国际贸易和世界市场的基础。

2.1国际分工的形成和发展阶段:a.萌芽阶段(16-18世纪中叶)b.形成阶段(18世纪60年代到19世纪60年代)c.国际分工的发展阶段(19世纪中叶到二次大站)d.国际分工的深化发展(二次大站后)。

2.2二站后国际分工出现的新特点:首先,在国际分工格局中,工业国与工业国间的分工居于主导地位。其次,各国间工业部门内部分工有逐步增强的趋势。再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工业分工在发展,而工业国与农业国、矿业国的分工在削弱。同时,参加国际分工国家的经济所有制形式发生了变化。最后,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区域性经济集团内部分工日趋加强。二、影响国际分工形成与发展的主要因素

1.1影响国际分工形成与发展的主要因素:A社会生产力是国际分工形成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B.自然条件是国际分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C.资本流动,特别是战后公司的兴起和发展成为国际分工向广度、深度、多层次发展的重要力量。D.上层建筑可以推进或延缓国际分工的形成和发展.1.2生产力是国际分工形成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2.1社会生产力是国际分工形成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a.国际分工是生产力发展

B.各国生产力水平决定其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c.生产力的发展决的必然接结果。

定国际分工的形式、广义和深度d.生产力的发展决定国际分工产品内容。

2.2自然条件是国际分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自然条件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础。没有一定的自然条件,进行任何经济活动都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三、西方国际分工学说介评

1.1绝对成本论的主要内容:亚当.斯密在其代表著作《国富论》中,他提出了国际分工与自由贸易的理论,并以此作为他反对重商主义和保护贸易的重要武器,对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理论作出了重要贡献。他认为,每一个国家都有其适宜于生产的某些特定的产品的绝对有利的生产条件,去进行专业化生产,然后彼此进行交换,则对所有交换国家都是有利的。

1.2比较成本说的主要内容:大卫.李嘉图的比较成本说是在亚当.斯密绝对成本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根据斯密的观点,国际分工应按地域、自然条件及绝对的成本差异进行,即一个国家输出的商品一定是生产具有绝对优势、生产成本绝对低的商品。李嘉图进一步发展了这一观点,他认为每个国家不一定要生产各种商品,而应集中生产优势最大或劣势最小的产品,然后通过国际贸易,在资本和劳动力不变的情况下,生产总量将增加,由此形成的国际分工对贸易各国都有利。

1.3要素禀赋论的主要内容:赫克歇尔-俄林原理。A.价格的国际绝对差b.成本的国际绝对差c.不同的成本比例d.相同的成本比例e.生产诸要素的不同的价格比例f.生产要素的不同的供求比例g.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基础和利益。

2.1亚当.斯密的绝对成本论在其代表著作《国富论》中,他提出了国际分工与自由贸易的理论,并以此作为他反对重商主义和保护贸易的重要武器,对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理论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对其理论的论述中,斯密首先分析了分工的利益。他认为分工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原因是:a.分工能提高劳动的熟

练程度;b.分工使每个人专门从事某项作业,可能节省与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时间;c.分工有利于发明创造和改进工具。他认为,每一个国家都有其适宜于生产的某些特定的产品的绝对有利的生产条件,去进行专业化生产,然后彼此进行交换,则对所有交换国家都是有利的。

2.0大卫.李嘉图的比较成本说是在亚当.斯密绝对成本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根据斯密的观点,国际分工应按地域、自然条件及绝对的成本差异进行,即一个国家输出的商品一定是生产具有绝对优势、生产成本绝对低的商品。李嘉图进一步发展了这一观点,他认为每个国家不一定要生产各种商品,而应集中生产优势最大或劣势最小的产品,然后通过国际贸易,在资本和劳动力不变的情况下,生产总量将增加,由此形成的国际分工对贸易各国都有利。根据比较成本理论,应“两优取最优,两劣取次劣\"。对比较成本说的评价:a.比较成本理论在历史上曾起过进步的作用b.这个理论的出发点是认为这个世界是一个静态均衡的世界,是一个各国间、各经济集团间利益和谐一致的世界。C.比较成本理论的分析方法属于静态分析,李嘉图提出了九个假定作为其论述的前提条件。D.比较成本理论只提出国际分工的一个依据,未能揭示出国际分工形成与发展的主要原因。E.比较成本说未能揭示出国际商品交换所依据的规律,即价值规律的国际内容,作出了”支配一个国家中商品相对价值的规则不能支配两个或更多国家间互相交换的商品的相对价值的结论。

2.3要素禀赋论的主要内容:赫克歇尔-俄林原理。A.价格的国际绝对差b.成本的国际绝对差c.不同的成本比例d.相同的成本比例e.生产诸要素的不同的价格比例f.生产要素的不同的供求比例g.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基础和利益。要素禀赋论的三个主要结论:a.每个区域或国家在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体系中应该生产和输出丰裕要素密集的商品,输入稀缺要素密集的商品。B.区域贸易或国际贸易的直接原因是价格差别,即各个地区间或国家间商品价格不同。C.商品贸易趋向于消除工资、地租、利润等生产要素收入的国际差异,导致国际间商品价格和要素价格趋于均等化。对赫-俄学说的评价:a.在各国参加国际分工、专业化的依据上,赫-俄学说比李嘉图的“比较利益理论”从体系上更为完善、全面。B.正确地指出了生产要素拥有状况在各国对外贸易中的重要地位,指出了在各国对外贸易竞争中,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要素的适合所起的重要作用。C.

D.忽视科学技术的作用e.赫-俄理论只能用赫-俄学说完全违背了劳动价值论。

来解释要素禀赋不同国家间的分工与贸易行为。F.抹煞了国际生产关系,抽象地谈论国际贸易可以使各国收入均等化,把富国与穷国间的收入分配不平等性,归结为国际贸易问题,归结为世界市场的机制问题。

2.4(追加)里昂惕夫之迷。美国经济学家里昂惕夫运用投入产出法,分析了美国200种商品,发现美国进口替代商品的资本密集度高于出口商品,而美国出口商品劳动密集度高于进口替代商品。按赫-俄学说要素禀赋论的观点,美国属于资本充裕的国家,也是劳动力相对少的国家。因此,美国应输出资本密集型产品,输入劳动密集型产品。然而里昂惕夫的分析竟然得出了与俄林理论完全相反的结论,从而对赫-学说的生产要素禀赋理论提出了疑问,对此对赫-俄学说的生产要素禀赋论提出了疑问,对此应如何解释便成了难题,故称里昂惕夫之迷。

第三章国际交换与贸易条件一、国际价值的形成

1.1商品的国际价值是在国别价值的基础上形成的。任何国家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内容,都是在由抽象的社会劳动决定的。当商品交换变成世界性交换的时候,社会劳动便具有普遍的国际性质。商品的国际价值是相对国际市场的国际交换而言,国际价值量是由各国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即在平均化的各国劳动生产率水平下,生产该商品所需要的国际劳动实时所决定。

1.2商品的国际价值量是由世界劳动力的平均单位决定的。这个平均的劳动单位就是在世界经济的一般条件下生产某种商品时所需要的特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2.1国别价值与国际价值的关系:商品的国别价值和国际价值作为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物,在本质上是完全相同的,而在量上则是不同的。国别价值量是由该国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的国际价值量是由世界劳动力的平均单位决定的。这个平均的劳动单位就是在世界经济的一般条件下生产某种商品时所需要的特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表现形式上二者不同。商品的国别价值是以该国货币表示的。而在世界市场上,商品普遍地展开它们的价值。因此,商品的国际价值形态是直接以世界货币(黄金)表示。

二、影响国际价值量变化的主要因素:1.国际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2.国际价值量与劳动强度3.国际价值量与贸易参加国的贸易量三、国际市场价格

1.1国际生产价格是国际价值的转化形态。商品的国际价格是商品国际价值的货币表现,商品的国际价值是商品国际价格变动的基础和中心,但是在资本主义世界市场上,国际商品的交换不是按照国际价值而是按照国际生产价格来交换的。1.2国际市场价格也就是国际价格,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在世界市场上形成的市场价格。国际市场价格围绕着国际生产价格上下波动。

1.3世界自由市场价格是指在国际间不受垄断或国家垄断力量干扰的条件下,由经营的买者和卖者之间进行交易的价格。

1.4世界封闭市场价格和自由市场价格不同,它是买卖双方在一定的特殊关系下形成的价格。

2.1国际价值是国际市场价格变动的基础和中心:1.国际价值是世界市场价格变动的基础和中心2.国际市场价格围绕着国际生产价格上下波动。

2.2国际市场的供求关系确定商品的市场价格:商品国际市场价格是围绕着国际价值(国际生产价格)上下波动的,但是确定商品国际市场价格是由国际市场上的供求关系决定的,即由买主和卖主之间的竞争即供求关系决定的。四、贸易条件

1.1净贸易条件只考虑进出口价格变化对一国进口能力产生的影响,它是以一国

N=*100%(N-一定时期的出口价格指数与同期价格指数的比率来反映。(Px/Pm)

贸易条件Px出口商品价格指数Pm-进口商品价格指数)

1.2收入贸易条件共同考虑出口规模的变化与进出口商品的价格相对变化对一国进口能力的影响。I=(Px/Pm)*Qx(I-收入贸易条件Px-出口商品价格指数Pm-进口商品价格指数Qx-出口商品数量指数)

1.3单因素贸易条件是在净贸易条件的基础上,考虑出口商品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对该国贸易利益的影响。S=(Px/Pm)*Zx(S-单因素贸易条件Px-出口商品

价格指数Pm-进口商品价格指数Zx-出口商品劳动生产率指数)

1.4双项因素贸易条件不仅考虑到出口商品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且考虑到进口商品劳动生产率的变化。D=(Px/Pm)*(Zx/Zm)*100%(D-双项因素贸易条件Px-出口商品价格指数Pm-进口商品价格指数Zx-出口商品劳动生产率指数Zm-进口商品劳动生产率指数

2.1相互需求法则与国际交换比价的确定:国家间商品的具体交换比价是由两国间对彼此商品的相互需求决定的。交换比价或贸易条件是否条件是否有利,应是贸易双方彼此对另一国出口商品需求程度的强弱而定。只有在相互需求均衡,一国输出商品数量恰好等于另一国输入商品数量时所形成的交换比价才体现商品的国际价值。

2.2提供曲线与国际交换比价的确定:相互需求曲线又称提供曲线,它是用来表示在各种贸易条件或交换比价下,一国愿意为进口一定数量商品而提供的本国商品的数量。因而提供曲线可以看做是供给曲线的交合,也就是说它即反映该国对进口商品的需求,同时也反映在不同交换比价下该国愿意提供的本国生产产品的数量,它表明出口产品将随着相对价格的上升而将会有所增加,从另一个角度看则表明进口产品的数量将随着相对价格的降低而有所增加。在这里一种产品的相对价格是以它所交换到另一种商品的数量来表示。一种商品相对价格的上升意味着它所能交换到的另一种商品的数量增加,一种商品相对价格的下降则意味着的它所能交换到的另一种商品的数量的减少。

第四章贸易与理论一、对外贸易概述

1.1对外贸易是对各国在一定时期对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的原则、方针和措施手段的总称。各国对外贸易一般由下述内容构成:1.总贸易2.商品和服务贸易3.国别、地区贸易。

1.2自由贸易:国家取消对进出口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和障碍,取消对本国进出口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各种特权和优待,使商品自由进出,服务贸易自由经营,也就是说国家对贸易活动不加以或少加以干预,任凭商品、服务和有关要素在国内外市场公平、自由地竞争。保护贸易:国家广泛利于各种措施对进口和经营领域与范围进行,保护本国的产品和服务在本国市场上免受外国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并对本国出口的产品和服务给予优待和补贴。国家对于贸易活动进行干预,外国商品、服务和有关要素参与本国市场的竞争。

2.1影响对外贸易制定的因素:1.主体2.客体和对象3.目标4.内容5.手段。二、重商主义

1.1重商主义理论的基本内容:重商主义把货币和财富混为一谈,任务一个国家拥有的黄金和白银越多,其财务的拥有量就越大,因而也就越富有。重商主义认为商业是利润和财富的源泉,而除开掘金银矿藏之外,也只有对外贸易才能不断增加一国货币量,从而增加国家的财富。因此理论强调国内的商品生产应服从于对外贸易的需要,国家应通过鼓励工场手工业的发展促进商品的出口,以增加黄金白银的流入。2.1早、晚期重商主义的异同:重商主义分为早期和晚期。早期被称为重金主义,即绝对禁止贵重金属外流。其代表人物是英国的斯塔福。晚期的重商主义也称贸易差额论,其代表人物是英国的托马斯.孟。两者的异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财富性质的看法:“财富即金银货币”是早期、晚期重商主义的共同看法;但早期重商主义把货币与商品绝对地对立起来,力图尽快将商品脱手,以便从国外换回金银,而且孤立地对待货币运动,片面强调货币作为储藏手段的职能;而晚期重商主义认识到商品运动与货币运动的内在联系,即“货币产生贸易,贸易增多货币”,货币必须投入流通才能增值。2.对财富来源的看法:早期、晚期重商主义都认为利润是在流通中取得的,流通领域是财富的来源。对于国内贸易而言,一人所得即为另一人所失,不能增加国家的财富。除了国内开采更多的金银矿外,只有对外贸易才是财富的真正源泉。在对外贸易中只要按少买多卖的原则形成贸易顺差,则金银就会流入国内,国家财富就会增加。3.对国家干预对外贸易的看法:早期、晚期重商主义都主张通过国家干预措施取得更多的金银,以增加一国的财富,但干预的重点及内容各有不同。早期重商主义单纯用金银的多少来衡量一国的财富,片面追求货币差额,主张使与外国进行的每一笔交易都保持顺差,严格禁止金银外流。而晚期重商主义则认为应结合贸易顺差来衡量一国的财富,主张国家保证总的贸易顺差,而不反对与个别国家的逆差;同时允许货币出口以发展殖民地转口贸易,表现在具体的措施上则是实行奖出限入的保护关税,扶植出口,发展航运及渔业,提倡人口发展及剥削劳工以降低工资成本。推行殖民以垄断殖民地贸易,禁止优秀技师、工匠擅离国境。重商主义的和理论在历史上曾起过进步作用。它们促进了资本的原始积累,推动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与发展。但它们对社会经济现象的探索只局限于流通领域,而

未深入到生产领域,因而它们的经济理论是不科学的。

2.2重商主义的评价:重商主义理论和在历史上曾起过进步作用,它们促进了资本的原始积累,推动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和发展。但它们把货币当作财富象征,把商业,尤其是对外贸易视为财富的源泉。它们只是简单地描述社会的表面现象,对社会经济现象的探索只局限于流通领域,而未深入到生产领域,因而其经济理论是幼稚的,不科学的。三、自由贸易

1.1自由贸易论的主要观点是:1.自由贸易可以形成互相有利的国际分工。2.扩大国民的实际收入。3.自由贸易可以阻止垄断,加强竞争,提高经济效益。4.自由贸易有利于提高利率率,促进资本积累。

1.2贸易自由化:二战后,随着资本主义世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从50年代到70年代初期,发达国家对外贸易具有自由化的倾向。

1.3管理贸易介于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之间,属于有组织的自由贸易。它是以协调国家经济利益为中心,以干预贸易环境为主导,磋商谈判为轴心,对本国进出口贸易和全球贸易关系进行全面干预、协调和管理的一种贸易制度。2.1自由贸易、贸易自由化、管理贸易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2.2贸易自由化的表现:1.大幅度削减关税。2.降低或撤销非关税壁垒。贸易自由化的特点:1.美国成为战后贸易自由化的积极推行者。2.各国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为战后贸易自由化建立了物质基础。3.战后贸易自由化是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日益加强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因而带有浓重的干预色彩。4.各种区域性贸易集团、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建立都是以贸易自由化为宗旨。5.战后贸易自由化发展不平衡。

2.3博弈论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管理贸易的理论基础是博弈论。所谓博弈是指人或国家的理性行为在许多情况下总是追求在既定条件下的利益最大化。然而利益主体对利益的追求不仅取决于自己一方的决策,还取决于对方的决策,实际得到的利益往往是双方共同决策的作用的结果。因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博弈的特点。国际贸易中,多数情况下,国家之间的关系就表现为典型的正和博弈的关系。一国表面上的所失并不意味着相关国的利益所得,多数情况下是促成利益共得的局面。管理贸易是正和博弈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如果贸易双方可以看到博弈关系在非零和条件下,通过双方的妥协合作,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能兼顾对方的利益,达成利益共同体;在不造成两败俱伤的同时,能兼顾对方的利益,达成利益共同体;在不造成两败俱伤的同时,还可以获得现实可能的最大利益。管理贸易就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了,虽然这时合作双方都放弃了最优选择,而选择了次优选择,但它却是现实可以获得的最优选择,因为现实中不顾及对手利益的最优选择是不可能实现的。

2.4管理贸易产生的背景:1.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深刻变化。2.世界各国经济相互依赖的加强3.发达国家竞争优势发展不平衡4.地区经济贸易集团的发展5.公司迅速发展的要求6.世界环保意识的加强要求对贸易进行协调管理。7.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实践。

2.5管理贸易实现的机制和途径:1.通过国际会议对贸易进行意向性的管理。2.地区贸易集团通过条约、协定和建立超国家机构对地区贸易进行管理。3.通过多边协定和组织对参加方的贸易关系进行管理。4.通过具体的商品协定和生产国组织对具体商品的产、销、价格进行管理。5.通过标准化对国际贸易行为、商品规格、质量进行管理。6.通过双边贸易协定或协议协调和管理双边贸易关

系。7.各国加强对贸易活动的宏观干预。四、保护贸易

1.1李斯特保护幼稚工业理论提出的主要内容:一、对古典自由贸易理论提出批评:1、李斯特提出“比较成本说”忽视国家、民族的长远利益,只注重交换价值,不注重生产能力的形成,因而不利于德国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的增强。2.批评古典贸易学说忽视了各国历史和经济上的特点。认为各国对外贸易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取决于该国当时所具备的各种条件和所达到的经济发展水平。3、主张国家干预对外贸易,认为通过对国民经济活动的一部分加以,来保证国家经济利益的实现,而国家利益的保证是持久的个人利益实现的前提。二、保护的对象和时间:1、保护对象:a.农业不需要保护。B.一国工业虽然幼稚,但没有强有力的竞争对手时,也不需要保护。C.只有在刚刚开始发展且遭遇外国强有力的竞争对手的工业才需要保护。他还十分强调被保护产业要有发展前途。2.保护时间:以30年为最高期限。三、保护手段:通过禁止输入与征收高额关税的办法来保护幼稚工业,以免税或征收少量进口关税的方式鼓励复杂机器进口。

1.2超保护贸易又叫侵略性保护贸易。它盛行于二次大战之间,是以保护垄断为目的的对外贸易。它于一战前即自由竞争时期的保护贸易相比,其特点是:第一,它不但保护幼稚工业,而且更多地保护国内高度发展或出现衰落的垄断工业。第二,它不再是培养自由竞争的能力,而是巩固和加强对国内外市场的垄断。第三,它不再是防御性地进口,而是要在垄断国内市场的基础上对国外市场采取进攻性的扩张。该保护的阶级利益,从一般的工业资产阶级转向保护大垄断资产阶级。保护的措施呈现多样化。

1.3对外贸易乘数论:是凯恩斯投资乘数理论在对外贸易方面的运用。该理论提出一国的出口和国内投资一样,有增加国民收入的作用,一国的进口则与国内储蓄一样,有减少国民收入的作用。在进出口对国民收入减少与增加之间存在着一个倍数关系,国民收入的变量将几倍于进出口的变动量。倍数的大小、进出口变动对于一国国民收入变动影响的强度取决于边际消费倾向。

1.4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特点:1、被保护的商品不断增加2、进口措施的重点从关税转向非关税。具体表现在:a.非关税的项目日益繁杂;b.非关税措施的作用范围日益扩大c.非关税措施的歧视性增长。3、贸易保护的重心从进口转向鼓励出口4.贸易保护日益制度化、法律化。连锁反应。

2.1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积极意义在于:1.保护幼稚产业理论把经济发展看做一个规律性的历史过程来研究,强调国际贸易中国家、民族的长远利益,强调各国应根据各自国家的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选择对外贸易。2.保护幼稚产业理论认为国家生产力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存亡,而建立高度发达的工业又是提高生产力的关键,因而有必要对国内处于发展中的、有前途的,但遭遇到国外有力竞争的产业部门采取适当的保护。3.保护幼稚工业理论强调保护的过渡性和有选择性。4.保护幼稚工业理论对美国、德国当时经济的形成和产生有重大的影响。在美国、德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中曾起过积极的作用,使其工业得以生存并迅速发展起来实现了赶超时间先进国家的目标。同时,也应注意到保护幼稚工业理论也存在许多缺陷,如:1.对生产力的理解比较含糊,对影响生产力的因素分析也很混乱。2.以经济部门作为划分经济发展阶段的基础歪曲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真实过程。3.保护对象的选择缺乏客观具体的标准。

2.2普雷维什的贸易保护理论依据:1.中心外围论。普雷维什将世界分为中心国

家和外围国家,即由发达国家构成的中心体系和发展中国家构成的外围体系。它们是两个社会经济结构、技术结构极其不同的体系,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外围国家在经济发展中缺乏自主性和性,经济结构呈现单一结构特征,在技术进步的利益分配中处于被动。2.贸易条件恶化论。普雷维什认为初级产品的贸易条件具有长期恶化的趋势,外围国家以生产和出口初级产品作为国民经济支柱,因而在与中心国家的贸易过程中处于不利的局面。2.3不同时期保护贸易的异同?五、战略贸易

1.战略贸易论的代表性观点:

1、布郎德-斯潘赛的“以补贴促进进口”论点。布郎德=斯潘赛认为,传统贸易理论是建立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之上的,因而自由贸易为最优贸易,但现实中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普遍存在。市场结构是以寡头垄断为特征,他们根据产业组织理论和博弈论的研究成果,创造性地探讨了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条件下,的补贴对一国产业发展和贸易发展的影响,建立了战略性贸易理论的基本框架。布郎德-斯潘赛认为,在寡头垄断市场结构下,厂商产品初始价格高于边际成本。通过对本国厂商生产和出口该产品进行补贴,包括直接补贴和减税,可以使本国厂商实现规模经济,降低产品的边际成本,从而产品可以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和垄断利润份额。同时未来规模经济的实现也可以为消费者带来利益

2.克鲁格曼“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论点。克鲁格曼“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论点。克鲁格曼认为,在寡头垄断市场和存在规模经济的条件下,对国内市场的保护可以促进本国的出口。因为进口保护措施可以为本国企业提供超过其国外竞争对手的规模经济优势。这种规模经济优势可以转化为更低的边际成本,其结果是增强了本国厂商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最终达到促进出口的目的。也就是说,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存在的条件下,一个受到保护的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国内封闭起来的市场扩大生产获取静态规模经济效益,不断降低产品生产的边际成本,通过销售经验的积累使销售成本沿着学习曲线不断下降,从而降低产品的总成本。同时通过差异价格策略的采用,在国外市场借助于倾销扩大企业的市场份额。在动态规模经济条件下,进口保护也能达到促进出口的目的。在这里,规模经济表现为生产的边际成本随着研究开发支出的增加而趋于下降,而本国厂商一旦在边际成本的竞争中处于优势,便可以达到促进出口的目的。克鲁格曼“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的论点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战略性贸易理论,使人们对战略性贸易发生作用的机理更加清楚。

3、“战略支持产业的外部经济效应”论点。”战略支持产业的外部经济效应”论点认为,现实世界中存在着由于知识的无偿占有而导致的潜在市场失灵。也就是说一些产业的企业所生产的知识被其他企业无偿占有,但实际上这种知识所带来的外部经济效益并不对该企业形成有效的激励,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偏离。如果这些企业得不到某种形式的补偿或扶持,就会逐渐丧失投资于高技术产业的原动力,而这将有损于国家长远发展目标的实现。这种条件下,只要外部经济效益应比较重要和明显,的相应先补贴与财政扶持从逻辑上就变得必要了。综合上述战略贸易理论的观点,所以突出其理论的核心是通过干预对外贸易,扶持战略性产业的发展是一国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条件下获得资源次优配置的最佳选择。对战略贸易理论的评价:1.战略性贸易理论是建立在80年代发展起来的不完全竞争理论和规模经济理论的基础之上,是它们在国际贸易政

策领域的具体体现。它背离自由贸易传统,通过论证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存在的条件下,的直接干预可以转移他国利润以提高本国的福利水平,从而为国家进一步干预可以转移他国利润以提高本国的福利水平,从而为国家进一步干预对外贸易活动提供了依据。2.战略贸易在实践中确实可以起到扶持相应产业发展的作用,但战略贸易实施是以他国利益的牺牲为代价,因而势必导致其他国家的报复,从而引发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抵销战略产业扶持发展的效果。

第五章国家实施贸易的措施一、关税概述

1.1关税是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所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商征收的税收。

1.2关税的性质: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其他税收一样,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预定性。

1.3关税的特点:1.关税是一种间接税2.关税的税收主体和客体是进出口商和进出口货物。3.关税可以起到调节一国进出口贸易的作用。1.4关税是一国对外贸易的重要手段。

2.1关境与国境的关系:海关征收关税的领域叫关境或关税领域。它是海关管辖和执行海关各项法令和规章的区域。一般说来,关境和国境是一致的,但有些国家在国境内设立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和出口加工区等经济特区。这些地区不属于关境范围之内,这时候关境小于国境。有些国家之间缔结关税同盟,因而参加关税同盟的国家的领土即成为同意的关境,这时候关境大于国境。

2.2关税是一国对外贸易的重要手段。关税体现着一国的对外贸易。关税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一国进出口贸易,影响一国同其他国家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从而影响着一国经济贸易的发展。

2.3关税可以起到调节一国进出口贸易的作用。许多国家通过制定和调整关税税率来调节进出口贸易。在出口方面,通过低税、免税和退税来鼓励商品出口;在进口方面,通过税率的高低、减免来调节商品进口。对于国内不能生产或生产不足的商品,制定较低税率或免税以鼓励进口,对于国内能大量生产或非必需品的进口,则制定较高税率,以进口或达到禁止进口的目的,等等。二、关税的种类

1.1按照不同标准划分的关税种类:1.按照征收对象或商品流向,关税可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国境税。2.依照征税的目的,按关税分为财政关税、保护关税。3.按照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关税可分为进口附加税、差价税、特惠税和普遍优惠税。

1.2进口税是进口国际的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根据海关税则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关税。出口税是出口国家的海关对本国产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征收的关税。国境税是一国对于通过其关境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财政关税又称收入关税,是指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是指以保护本国工业或农业发展为目的而征收的关税。进口附加税:进口国家对进口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关税外,有时根据某种目的与需要加征进口关税。这种对进口商品除征收一般关税以外再加征的额外关税,我们称之为进口附加税。差价税又称差额税。当某种本国生产的产品国内价格高于同类的进口商品价格时,为了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关税,就叫差价税。特惠税是指对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的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是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进行长期斗争,在1968年通过建立普惠制决议之后取得的。该决议规定,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1.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有关反补贴税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1.反

补贴税一词应理解为:为了抵销商品于制造、生产或输出时所直接或间接接受的任何奖金或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2.补贴的后果会对国内某项已建的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对国内某一工业的新建造成严重阻碍,才能征

3.反补贴税的征收不得超过“补贴数额”4.对于受到补贴的倾销商品,收反补贴税。

进口国不得同时对它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补贴税。5.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如果延迟将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进口国可以为经缔约国全体事前批准的情况下,征收反补贴税,但应立即向缔约国全体报告,如未获批准,这种反补贴税应立即予以撤销。6.对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所征的捐税,在出口时退还或因出口而免税,进口国对这种退税或免税不得征收反补贴税。7.对初级产品给予补贴以维持或稳定其价格而建立的制度,如符合该项条件,不应作为造成重大损害来处理。

1.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对倾销与反倾销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1.用倾销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的价格挤入另一国贸易时,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2.缔约国为了抵销或防止倾销,可以对倾销的产品征收数量不超过这一产品的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3.“正常价格”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如果没有这种国内价格,则是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或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4.不得因抵消倾销或出口补贴,而同时对它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补贴税。5.为了稳定初级产品价格而建立的制度,即使它有时会使出口商品的售价低于相同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的可比价格,也不应认为造成了重大损害。

1.5普惠制的主要规定:1.对受惠国家或地区2.对受惠产品范围的规定3.对受惠产品减税幅度的规定4.对给惠国的保护措施的规定。2.1各种关税的作用以及它们之间的异同?

2.2欧盟征收差价税的目的和作用:欧盟征收的差价税有两种:一种是对非成员国征收的;一种是对成员国征收的。对欧盟以外的非成员国的农蓄产品进口征收差价税,其目的在于排挤这些国家的农蓄产品大量进入欧盟市场;至于成员国之间相互征收某种农蓄产品的差价税,其目的在于实现统一价格。三、关税征收

1.1从量税是以商品的重量、数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的计征的关税。(从量税的计算公式:从量税额=商品数量*每单位从量税);从价税是以进口商品的价格为标准计征一定比率的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率。(从价税的计算公式:从价税额=商品总值*从价税率);混合税又称复合税,是对某种进口商品,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同时征收的一种方法。(混合税计算公式:混合税额=从量税额+从价税额);选择税是对于一种进口商品同时订有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税率,在征税时选择其税额较高的一种征税。

1.2海关税则又称关税税则,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的应税与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

1.3《协调制度》是一个新型的、系统的、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它除了用于海关税则和贸易统计外,对运输商品的计费与统计、计算机数据传递、国际贸易单证简化以及普遍优惠制的利用等方面,都提供了一套可使用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

2.1最惠国税与普通税、特惠税的区别?

四、关税的保护程度

1.1名义关税。对一商品的名义保护率是由于实行保护而引起的国内市场价格超过国际市场价格的部分与国内市场价格的百分比。

用公式表示为:名义保护率=国内市场价格-国际市场价格/国际市场价格×100%。

1.2有效关税。又称有效保护率是用来测定关税或其他保护措施(主要是关税)对某类产品在其生产过程中增值的影响或保护程度。

用公式表示为:有效保护率=进口商品的名义关税/进口商品在进口国该行业中的增值比率

五、关税的经济效应分析

1.1关税的价格效应指征收进口税对征税国国内和国际市场价格的影响。2.2贸易条件效应指征收进口税对征税国贸易条件的影响。3.3关税的税收效应指征收进口税对征税国税收收入的影响。

4.4关税的保护效应指征收进口税对进口竞争品国内生产的影响。5.5关税的国际收支效应指征收进口关税对征税国国际收支的影响。六、非关税措施概述

1.1非关税措施是关税以外的一切进口的各种措施。

1.2非关税措施的特点:1.非关税壁垒与关税壁垒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2.非关税壁垒比关税壁垒更能直接达到进口的目的。3.非关税壁垒比关税壁垒更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

2.1非关税措施对进口的间接性、隐蔽性、歧视性:间接性,关税壁垒是通过征收高额关税,提高进口商品成本和价格,削弱其竞争能力,间接地达到进口之目的;隐蔽性,一般非关税壁垒措施往往不公开,或者规定极为繁琐复杂的标准和手续,使出口国难以对付和适应;歧视性,一些国家往往针对某个国家采取相应的性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其结果,大大加强了非关税壁垒的差别性的歧视性。

七、非关税措施的种类

1.1非关税壁垒的主要种类(概念也要记):1.进口配额制2.\"自动“出口配额制”3.进口许可证4.外汇管制5.进口和出口国家垄断6.歧视性采购。7.国内税8.进口最低限价制和禁止进口9.进口押金制。10.专断的海关估价制。11.进口商品征税的归类。12.技术性贸易壁垒。

1.2自动“出口配额制的主要内容:1.配额水平2.自限商品的分类。3.限额的融通4.保护条款5.出口管理规定6.协定的有效期限。

1.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海关估价协议》的主要内容:1.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2.相同商品成交价格3.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格4.倒扣法5.计算价格法。6.合理办法。2.1绝对进口配额与”自动”出口配额的区别:绝对进口配额与”自动”出口配额在形式上略有不同。绝对进口配额制是由进口国家直接控制进口配额来商品的进口,而“自动”出口限额是由出口国家直接控制这些商品对指定进口国家的出口。但是,就进口国家来说,“自动”出口配额像绝对进口额一样,起到了商品进口的作用。“自动”出口配额制带有明显的强制性。2.2最低限价达到进口的方式:2.3进口押金制对进口的作用:八、鼓励出口措施

1.1各种鼓励出口措施的内容。1.出口信贷。2.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3.出口补贴4.商品倾销5.外汇倾销6.促进出口行政组织措施7.其他措施

2.1出口信贷与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的关系:出口信贷是一个国家为了鼓励商品出口,增强商品的竞争能力,通过银行对本国出口厂商或国外进口厂商提供的货款。它是一国厂商利用本国银行的贷款扩大商品出口,特别是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商品。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就是国家为了扩大出口,对于本国出口厂商或商业银行向外国进口厂商或银行提供的信贷,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出面担保,当外国债务人拒绝付款时,这个国家机构即按照承保的数额给予补偿。

2.2直接出口补贴与间接出口补贴的作用差异:直接补贴是指出口某种商品时,直接付给出口厂商的现金补贴。间接补贴是指对某些出口商品给予财政上的优惠。

2.3商品倾销的种类:1.偶然性倾销2.间歇或掠夺性倾销。3.长期性倾销

2.4商品倾销与外汇倾销的区别:商品倾销是指资本主义国家的大企业在控制国内市场的条件下,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甚至低于商品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抛售商品,打击竞争者以占领市场。外汇倾销是出口企业利用本国货币对外贬值的机会,争夺国外市场的特殊手段。

2.5复汇率制对一国商品进、出口的作用:规定不同的出口商品适用不同汇率,以促进某些商品的出口。九、经济特区措施

1.1各种类型经济特区的内容:1.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是划在关境以外,对进出口商品全部或大部分免征关税,并且准许在港内或区内开展商品自由储存、展览、拆散、改装、重新包装、整理、加工和制造等业务活动,以便于本地区的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和外汇收入。2.保税区又称保税仓库区,是海关所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的,受海关监督的特定地区和仓库,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内,可以暂时不缴纳进口税;如在出口,不缴纳出口税;如要运进所在国的国内市场,则需办理报关手续,缴纳进口税。3.出口加工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港口或邻近港口、国际机场的地方,划出一定的范围,新建和扩建码头、车站、道路、仓库和厂房等基础设施以及提供免税等优惠待遇,鼓励外国企业在区内投资设厂,生产以出口为主的制成品的加工区域。4.多种经营的经济特区简称多种经意特区,是指一国在其港口或港口附近等地划出一定的范围,新建或扩建基础设施和提供减免税收等优惠待遇,吸引外国或境外企业在区内从事外贸、加工工业、农蓄业、金融保险和旅游业等多种经营活动的区域。5.自由边境区过去也称为自由贸易区,一般设在本国的一个省或几个省的边境地区。对于在区内使用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和消费品可以免税或减税进口。如从区内转运到本国其他地区出售,则须照章纳税。自由边境区与出口加工区的主要区别在于,自由边境区的进口商品加工后大多是在区内使用,只有少数是用于再出口。6.过境区。沿海国家为了便利内际领国的进出口货运,开辟某些海港、河港或过境城市作为货物过境区。过境区规定,对于过境货物,简化海关手续,免征关税或只征小额的过境费用。

2.2各种类型经济特区之间的异同?

第六章贸易条约与协定一、贸易条约与协定概述

1.1贸易条约和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的经济关系,特别

是贸易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1.2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及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

1.3国民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二、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种类

1.1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种类:1.通商航海条约又称通商条约,友好通商条约。它是全面规定两国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条约。它包括以下方面:1.关于缔约国双方的进出口商品关税的通关的待遇2.关于缔约国双方公民和企业在对方国家所享有的经济权利。3.关于船舶航行和港口使用4.关于铁路运输和过境问题5.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6.商品进口的国内捐税问题、7.进口数量问题8.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2.贸易协定和贸易议定书。贸易协定是两个或几个国家之间调整它们的相互贸易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其特点是对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关系规定得比较具体,有效期一般较短,签订的程序也较简单,一般只须签字国的行政首脑或其代表签署即可生效。其包括以下几方面:1.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2.进出口商品货单和进出口贸易额3.作价原则和使用货币的规定4.支付和清偿办法的规定5.优惠关税的规定6.其他事项规定3.支付协定是两国间关于贸易和其他方面债权、债务结算办法的书面协议。有几个方面:1.清算机构的规定2.清算帐户规定3.清算项目与范围的规定4.清算货币的规定。5.清算方法的规定。6.清算帐户差额处理。4.国际商品协定。

三、国际商品协定和商品综合方案

1.1国际商品协定是指某项商品的主要出口国和进口国为了稳定该项商品价格和保证供销等目的所缔结的间多边贸易协定。

1.2国际商品协定一般由序言、宗旨、经济条约、行政条款和最后条款等部分构成,并有一定的格式。其中经济条款和行政条款是国际商品协定两项主要条款。1.3经济条款是确定各成员国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它关系到各成员国的具体权益,是国际商品协定中最重要的内容。有以下几种:1.缓冲存货的规定。2.出口限额的规定3.多边合同规定。4.出口限额与缓冲存货相结合的规定。1.4商品综合方案有几个方面:1.建立多种商品的国际储存或“缓冲存货2.建立国际储存的共同基金3.商品贸易的多边承诺4.扩大和改进商品贸易的补偿性资金供应5.扩展初级产品的加工和出口多样化,要求发达国家降低或取消对发展中国家初级产品及加工产品的进口措施。

2.1缓冲存货与出口限额的异同:缓冲存货就是由该商品协定的执行机构依照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的规定,运用其成员国提供的实物和资金,干预市场和稳定价格。当市场价格涨到最高限价时,抛售缓冲存货的实物以维持价格在最高限价之下;当市场价格跌到最低限价以下时,利用缓冲存货的现金在市场上收购,把价格保持在最低限价以上。出口限额的规定。这种条款规定一个基本的出口限额,每年再根据市场需求和价格变动,确定当年平均出口限额。年度出口限额按固定部分和可变部分配给有基本限额的各出口成员国。一般固定部分占全部年度限额的70%,可变部分占30%。可变部分按出口成员国的库存量占全体出口成员国总库存量的比例进行分配。

2.2商品综合方案是发展中国家为了打破旧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所采取的一个重要步骤。但由于触动了发达国家在世界市场的垄断

地位和利益,因此,要将方案的内容全部变成现实,还须经过长期艰苦的斗争。第七章地区经济一体化一、地区经济一体化概述

1.1优惠贸易安排:这是一体化程度最低级,组织最松散的一种形式,在优惠贸易安排成员国间,通过协定或其他形式,对全部商品或一部分商品实行关税优惠。1.2自由贸易区:指由签订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组成的贸易区。在成员国之间废除关税与数量,使区域内各成员国的商品自由流动,但每个成员国仍保持对非成员国的贸易壁垒。

1.3关税同盟: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完全取消关税或其他壁垒,并对非成员国实行统一的关税壁垒而缔结的同盟。

1.4共同市场:是指共同市场成员国间完全废除关税与数量,建立对非成员国的共同关税外,成员国间的生产要素也实现自由移动。

1.5经济同盟:指成员国间除实现商品与生产要素完全自由移动,对非成员国建立共同关税壁垒外,而且要求成员国制订和执行某些共同经济和社会,逐步废除方面的差异,使一体化的范围从商品交换,扩展到生产、分配乃至整个资源配置。

1.6完全经济一体化:是经济一体化的最后阶段。在此阶段,各成员在完全消除商品、资本、劳动力等自由流通的人为障碍的基础上,实现区域内各国在经济、金融、财政等方面的差异的完全消除,实现统一化。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建立就是在朝着这一目标前进。

2.1二战后,经济一体化迅速发展与形成的主要原因有:1.经济的重建、恢复与发展是经济一体化在全球形成与发展的历时原因。二战后,除少数国家外,绝大部分国家经济均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对于如何重建各国经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普遍认为通过经济合作,成立区域性经济合作组织是重振和发展各国经济的重要渠道。1957年西欧六国签署罗马条约,1958年1月1日正式成立欧洲经济共同体,1960年5月建立了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等。2.生产力的高速发展及各国生产非均衡发展是地区经济一体化形成与发展的基础。3.各国为了维护民族经济利益与其政治利益是地区经济一体化形成与发展的内在动因。二战后,殖民体系瓦解,原殖民地附属国在政治上纷纷,并尽快致力于民族经济的发展;但众多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中遇到物质、技术能力薄弱,资金短缺,狭小的国内市场和较单一的经济结构等问题,缺乏单独建设大型工业项目和其他项目的能力。这些国家和地区在保持和发展与原宗主国关系的同时,努力加强彼此间的经济合作,走一体化的道路。部分发达国家也为了增强自身的竞争能力便于与自己的竞争对手竞争走上了一体化道路。4.解决国际收支困难等特殊问题是经济一体化的催化剂。

二、地区经济一体化理论

1.1关税同盟理论认为关税同盟形成后可以产生如下静态效果:1.贸易创造效应2.贸易转移效应3.关税同盟成立后需求的增加可以使各贸易国的贸易量增长,产生贸易扩大效应4.可以减少行政支出5.可以减少走私6.可以加强集体谈判力量。关税同盟产生的动态效果表现在:1.关税同盟使成员国之间的竞争加强,专业化程度加深,资源使用效率提高;2.随着市场的扩大,关税同盟可以获取专业化与规模经济利益3.随着市场扩大与加剧,会吸引成员国厂商增加投资,提高竞争能力

4.促进成员国技术进步5.生产要素在同盟内的自由移动提高了要素流动性6.加速经济成长。

1.2(协议性分工原理)日本经济学家小岛清认为在成本递减的情况下,如果两个都能生产某两种商品,则双方应当分别将自己在生产上处于比较劣势的商品的国内市场提供给对方,亦即实现协议性国际分工。达成协议分工的条件是:1.必须是两个(或多数)国家的资本劳动禀赋比率没有多大差别,工业化水平和经济发展阶段大致相等,协议性分工的对象商品在哪个国家都能生产2.作为协议分工对象的商品,须是能获得规模经济的商品3.不论哪个国家,生产X商品或生产Y商品的利益都应该没有很大差别,即自己实行专业化的产业和让给对方的产业之间没有优劣之分,否则就不容易达成协议。从第三个条件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协议性分工是同一范畴商品内更细的分工。上述三个条件表明,经济一体化或共同市场必须在同等发展阶段的国家之间建立,而不能在工业国与初级产品生产国即发展阶段不同的国家之间建立;同时也表明,在发达工业国家之间,可以进行协议性分工的商品范围较广,因而利益也较大。另外,生活水平和文化等互相类似、互相接近的地区,容易达成协议,并且容易保证相互需求的均等增长。第八世界贸易组织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宗旨是“缔约国各国,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及交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消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

1.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职能:1.组织多边贸易谈判,实现缔约方之间的贸易自由化。2.通过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实施,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同时允许存在例外,如关税同盟例外,边境贸易例外等,以此来解决国际贸易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关贸总协定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关贸总协定的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的特点。3.通过协商和争端解决程序,解决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分歧与纠纷,避免采取危害总协定成员贸易利益的行动。4.加强研究,出版各种刊物,使各国贸易的透明度不断加强,为世界贸易的顺利发展提供条件。

1.1关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1.非歧视原则2.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3.一般禁止数量原理4.公平竞争原则5.豁免与紧急行动原则。6.磋商调解原则7.对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待遇原则。8.贸易法规在全国统一实施和透明度原则。

二.乌拉圭回合与世界贸易组织

1.1世界贸易组织统辖的协议与协定:三.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职能和基本原则

1.1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确保充分就业、大幅度和稳定地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拓展货物和服务的生产贸易,持久地开发和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努力保护和维持环境,并通过与各国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相符合的方式,来加强环保。

1.1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1.促进世界贸易组织目标的实现,监督和管理其统辖范围内的各项协议的贯彻实施。2.组织实施各项多边贸易协议,为各成员方提供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按一体化的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主持解决各成员方之间

的贸易纠纷。3.按照有关贸易审议机制,负责定期审议机制,负责定期审议各成员方的贸易制度和贸易相关的国内经济。4.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关系,以保障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5.编写年度世界贸易报告和举办世界经济贸易研讨会6.向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1.1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1.贸易自由化2.非歧视原则3.关税保护与取消数量原则4.可预见性、稳定发展贸易原则5.促进公平竞争原则6.对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原则7.区域性贸易安排8透明度原则9.允许例外和实施保障措施。四、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

1.1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资格:1.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2.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1.1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1.会议2.事会3.分理事会4.次一级专门委员会及临时性机构

1.3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1.世界贸易组织具有法人资格2.世界贸易组织每个成员方向世贸组织提供其履行职责时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权。3.世界贸易组织和各成员方代表在其执行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职能时,享有每个成员方提供的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权。4.每个成员方给予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权等同于联合国大会于1947年11月21日通过的特殊机构的特权与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权。

1.4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机制的内容:1.解释和决议2.修订3.豁免

1.5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1.协商2.专家小组3.上述审查4.裁决的执行。

1.6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评审机制的内容:1.了解成员国遵守和实施多边协议的法律和承诺的情况。2.更多、更及时地了解成员国的贸易以及实施的情况,以把握成员国贸易的调整后变动方向,制定其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是否相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九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述

1.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1.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买卖的标的物是货物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为买卖。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

1.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1.书面形式2.口头形式3.其他形式2.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2.2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应具备:1.当事人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2.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3.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4.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5.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三、邀请发盘

1.1邀请发盘是指交易的一方打算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项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或者就该项交易提出带有保留条件的建议。

1.2邀请发盘的目的:在国际贸易业务中,有时一方发出的询盘表达了与对方进行交易的愿望,希望对方接到询盘后及时发出有效的发盘,以便考虑接受与否。也有的询问只是想探询一下市场价格,询问的对象也不限于一人。有时发出询盘

的一方希望对方开出估价单,这种估价单同样不具备发盘的条件,所报出的价格也仅参考。四、发盘

1.1发盘是指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明确,并表明发盘人一旦得到接受即受其约束,这样的订约建议即为发盘。2.发盘应具备的条件: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2.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3.发盘的内容须十分确定。

3.发盘的生效与失效:发盘在送达收盘人时生效。以下条件可导致发盘失效:1.收盘人拒绝接受发盘的通知送达发盘人2.受盘人做出还盘3.发盘被发盘人依法撤销4.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5.发盘人发盘之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6.在发盘被接受前,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或法人破产。

4.发盘的撤回和撤销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撤回是指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效。而撤销是指在发盘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对其的效力。对于发盘的撤回,《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对于发盘的撤销,按照《公约》的解释,只要发盘人将撤销发盘的通知先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传达到受盘人,发盘是可以撤销的;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是不得撤销的:1.发盘写明了发盘的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发盘是不可撤销的。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盘人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五、还盘

1.1还盘指受盘人在接到发盘后,不能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为了进一步磋商交易,对发盘提出修改意见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出来。

1.2还盘的法律后果:其一是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在受其约束;其二是还盘等于是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的发盘。六、接受

1.1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明或行动向对方表示同意的行为。

1.2有效的接受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接受必须是由受盘人做出2.受盘人表示接受,要采取声明的方式。3.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4.接受的通知要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1.3接受的撤回。《公约》第22条作了如下规定:“如果撤回的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接受得予撤回。

1.4逾期接受指接受通知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发盘没具体规定有效期而超过合理时间才送达受盘人,这项接受为逾期接受。根据《公约》的规定,在两种情况下逾期接受有效:1.如果发盘人于收到逾期接受后,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盘人,确认其有效。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为有效,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发盘人,认为该发盘已经失效。总之,对于迟到的接受,不管是否由受盘人责任造成,决定该接受是否有效都取决于发盘人。

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1.1合同成立应具备的条件:1.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2.买

卖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3.合同必须以双方互惠、有偿为原则4.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5.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1.2书面合同的意义:1.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2.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3.可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十章国际贸易术语和商品的价格一、贸易术语的性质和作用

1.1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它是以简明的外贸语音、或缩写的字母、或国际代号,来概况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易中交货的地点,货物交接的责任、费用,以及风险的划分和表明价格构成等诸方面的特殊用语。

1.1贸易术语的作用可以用来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时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同时也可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这对于简化交易的内容、缩短磋商过程、节省业务费用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贸易术语的广泛运用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一、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1.1有关贸易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三种:1.《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这一规则对于CIF合同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2.《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中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6种,分别为ExPointofOrigin、FOB、FAS、C&F、CIF和ExDock。其中FOB又包括六种情况,与国际商会的《通则》关于FOB的解释存在着明显的分歧。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2000年》通则与《90通则》相比,变化较小。只在两个方面做出了实质性改变:1.在FCA术语与DEQ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和缴纳关税的义务2.在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2000年通则》延续了《1990年通则》中的做法,将全部13年种贸易术语按不同类别分E、F、C、D四个组。

1.1国际贸易惯例与法律的关系: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但是,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体现在,一方面,如果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时,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了强制性;另一方面,如果双方对某一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一、FOB、CFR、CIF

1.1FOB(FreeonBoard)是指卖方将货物在制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2000年通则》规定该术语仅适用与海运或者内河运输1.卖方的基本义务⑴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负担货物到装运港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⑵在约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按港口惯常办法,把货物装到买方制定的船上,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通知。⑶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各项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2、买方的基本义务⑴按时租妥船舶开往约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支付运费,并将船名和到港装货日期给卖方充分通知。⑵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后的各种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⑶按合同规定,受领交货凭证并支付货款。使用FOB时应注意的事项:1.关于风险划分问题。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担

风险的界限是FOB、CIF、CFR同其他贸易术语的重要区别之一。“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均由卖方承担。货物上船之后,包括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2.关于船装衔接问题。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工具,即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都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以及仓储费等,均由买方负担。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却未能备妥货物,那么,由此产生的上述费用则由卖方承担。3.关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买卖双

1.FOBlineTerms方往往在FOB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这就形成了FOB的变形:

(班轮条件)。它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即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2.FOBUnderTackle。(吊钩下交货)。它指卖方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支出,即吊装人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3.FOBStowed(理舱费在内)。它指卖方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该变形通常用于大宗的打包货物或者以件数计量的货物4.FOBTrinmmed(平舱费在内)。它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该变形注意用于大宗的散装货物。北美国家一些国家采用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将FOB概括为六种,其中第四种是在出口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第五种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上述地四种和第五种在使用时应加以注意,因为这两种术语在交货地点上有可能相同。为了区别FOB+Vessel(船)来区分。

1.1CFR(CostandFreight)是指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越过船舷,并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而买方则承担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该术语仅适用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买卖双方当事人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PT术语。1.卖方的基本义务:⑴提供合同规定的货物,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按时在装运港装船,并于装船后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充分通知。⑵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到达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以及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船上的费用⑶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2.买方的基本义务:⑴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费用。⑵在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受领货物,并办理进口结关手续和缴纳进口税。⑶受领卖方提供的各项单证,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1.关于风险承担问题。按CFR术语成交,在货价构成因素中,包括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也就是说,主要运费已付,故卖方要负责签订运输合同和安排运送货物,但由于它同FOB术语一样也属于装运港交货,货物风险的划分,也以装运港船舷为界,故货物中途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中途发生事件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概有买方承担。2.关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大宗商品按CFR条件成交,容易在卸货费问题上引起争议。为了明确责任和避免引起纠纷,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可在CFR术语后附加下列短语,以表明卸货费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⑴CFRLinerTerms(班轮条件)。它是指卸货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就是说,买方不负担卸货费,而由卖方或船方负担。⑵CFRLanded(卸至岸上)。它是指由卖方承担将货物卸到码头上的各项有关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⑶CFRExShip'sHold(舱底交接)。它指货物运达目的港后,自船舱底起吊直至卸到码头的卸货费用,均由买方负担。CFR的变形也只是为了说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其本身并不改变CFR的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3.

关于装船通知的问题。按照CFR术语成交,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卖方在货物装船之后必须及时向买主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即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坏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而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由此可见,尽管在FOB和CIF条件下,卖方装船后也也应向买方发出通知,但CFR条件下的装船通知却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1.1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意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它是指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此外,卖方还必须办理海运货物保险。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由内河运输。如果买卖双方当事人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IP术语。1.卖方义务:⑴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的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须及时通知买方⑵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⑶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办理水上运输保险。⑷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⑸提交商业和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相等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2.买方义务⑴接受买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⑵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⑶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

1.关于不宜将CIF称为到岸价的问题。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相应的进口税。

按CIF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的港的义务,因为CIF是属于装运港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也就是说,CIF不是“到岸价”。2.关于保险的问题。CIF术语中的“I\"表示保险。从价格构成来讲,这是指保险费,就是说货价中包括了保险费;从卖方的责任讲,他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须明确保险的险别。那么,应投保什么险别呢?一般的做法是,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保险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这样,卖方就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办理投保。但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险险别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那就要根据有关惯例来处理。按照《2000年通则》对CIF的解释,卖方只须投保最低的险别,但在买方要求时,并由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可加保战争、罢工、和民变险。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3.关于核算运费的问题。按CIF条件成交时,由于货价构成因素中包括运费,故卖方对外报价时,应认真核算运费,把运费因素考虑到货价中去。卖方核算运费时,主要应考虑的因素有:运输距离的远近。运价变动的趋势,是否需要转船,以及海洋运输经营的方式等。4.关于象征性交货问题。从交货方式上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前者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的人,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1.1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三种常用的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FOB、CFR和CIF的异同之处表现在如下方面:共同点:⑴交货地点及适用的运输方式相同。这三种术语表示的交货地点均为装运港,均适合水上运输方式。⑵风险转移的界限相同。即都以装运港船舷作为风险划分界限⑶成交合同的性质相同。按这三种术语成交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不同点:⑴表示的商品价格构成不同。⑵买卖

双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不同。FOB条件下,卖方无义务承担货物至目的港的运输、保险责任及相关费用;CFR条件下,卖方的基本义务之一是要办理货物至目的港的运输手续并负担运费;CIF条件下,卖方的基本义务之一是要办理货物至目的港的运输、保险手续并负担运费及保险费。四、FCA、CPT、CIP

1.1FCA(FreeCarrier)意为货交承运人。它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该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则不负责卸货。1.卖方的基本义务⑴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在指定地点按约定日期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给予买方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⑵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⑶向买方提供约定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信息。2.买方的基本义务:⑴自负费用订立自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时通知卖方⑵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⑶按合同规定受领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1.关于交货地点的问题。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卖方必须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而交货在以下时候才算完成:⑴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⑵若指定的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⑶若在指定的地点没有约定具体交货点,且有几个具体交货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的地点

2.关于指定承运人的问题。FCA术语所指的承运人,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根据有关国际惯例的规定,是指任何人在运输合同时,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其他人履行运输。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该术语一般是由买方自行订立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但是,如果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也可以代替买方指定承运人并于订立运输合同。当然,卖方也可以拒绝订立运输合同,如果拒绝,应立即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另行安排。

1.2CPT(CarriagePaidto)意为运费付至。它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并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而买方承担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根据《2000年通则》规定,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如果买卖双方使用接运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1.卖方的基本义务:⑴办理出口结关手续,自费订立运输合同,按期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运至指定目的地,并向买方发出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⑵承担货物交付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与损坏的一切风险,以及从装运地至目的地的通常运费。⑶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2.买方的基本义务:⑴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灭失和损坏的一切风险。⑵支付除通常运费之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卸货费。⑶在目的地从承运人那里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受领单据和支付货款。1.关于风险划

CPT的字面意思是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分界限的问题。然而卖方风险并没有延

伸到指定目的地,因为,根据《2000年通则》解释,货物自交货地点运至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卖方只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

险。在多式联运情况下,涉及到两个以上的承运人,卖方承担的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控制时即转移给买方。2.关于CPT和CFR差异的问题。上上述解释中可以看出,CPT和CFR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分别按这两种术语成交,货价构成因素都包括运费,故卖方都要负责安排运输,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地,而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则都由买方负担,它们都属装运地交货的术语。按这两种术语签订的合同,都属装运合同。但这两种术语也有不同之处,如CFR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而CPT则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此外,在交货的具体地点、费用和风险划分的具体界线以及运用的单据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

1.3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意为运费、保险费付至。它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并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和支付保险费,而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如果买卖双方使用接运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的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1.卖方的基本义务:⑴办理出口结关手续,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按期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运至指定目的地,并向买方发出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⑵承担货物交付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与损坏的一切风险⑶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2.买方的基本义务:⑴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灭失和损坏的一切风险。⑵支付除通常运费之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卸货费⑶在目的地从承运人那里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受领单据和支付货款。1.关于保险的问题。在CIP条件下,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和费用虽由卖方负责,但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却由买方负担。由此可见,卖方是为买方的利益代办保险。卖方之所以自费办理保险则是因为货物的售价中包括保险费。在一般情况下,卖方只按约定险别投保,如未约定险别,卖方也应按惯例投保最低限度的险别。保险金额一般在合同价格基础上加成10%投保,如有可能,卖方应按合同货币投保。按CIP条件成交,是否加保战争、罢工、及民变险,由买方决定,卖方并无加保此险的义务。但若买方要求加保,卖方应予办理。不过,加保此险的费用,如事先未约定计入售价中,则应由买方另行负担。2.关于CIP与CIF差异的问题。上述解释表明,CIP等于CPT加保险费,或者等于FCA加运费和保险费。CIP与CIF这两种术语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在其价格构成因素中,都包括通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都应承担安排运输。保险的责任并支付有关的运费与保险费,而且按这两种术语成交,都属装运地交货,其合同性质都为装运合同,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这两种术语的不同之处,主要是适用范围不同,CIF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而CIP则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其中包括多式联运。此外,在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具体部位以及运用的单据等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异。五、EXW、FAS

1.1EXW(ExWork)意为工厂交货。它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主处置时,就算完成交货义务,卖方无须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上。而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因此,工厂交货是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小的一种贸易术语。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如果买卖双方希望在起运负责装载货物并承担装载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则须在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写明。工厂交货,本属按国内贸易的办法进行交货,但也可用与国际贸易、特别是在陆地

接壤国家之间,应用得比较普遍。该术语的适用范围很广,它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其中包括多式联运。交易双方按工厂交货条件成交时,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不是卖方负责,而由买方承担。在此情况下,买方就有可能承担货物被禁止出口的风险。因此,在成交之前,买方必须了解出口国家的当局是否接受一个住在该国的当事人或其代表在该国办理出口结关手续,以免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的情况下,就不应当使用该术语,而应选用FCA术语。

1.2FAS(FreeAlongsideShip)意为装运港船边交货。它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就算完成交货义务。买方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和费用。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而这一点与以前的规定正相反。FAS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该术语于美国交易时,也要FASVessel。

1.3DAF(DeliveredAtFrontier)意为边境交货;DES意为目的港船上交货;DEQ意为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意为未完税交货;DDP意为完税后交货。七、商品价格的作价原则和作价方法

1.1我国进出口商品的作价原则是,在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下,根据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结合国别(地区),并按照我们的购销意图确定适当的价格。由于价格构成因素不同,影响价格变化的因素也多种多样。因此,在确定进出口商品价格时,必须充分考虑影响价格的种种因素,并注意同一商品在不同情况下应有合理的差价。

1.2进出口商品的作价方法:1.固定价格2.非固定价格:⑴暂定价格⑵部分固定价格⑶具体价格待定。

1.3影响进出口商品价格的因素:1.要考虑商品的质量和档次2.要考虑运输距离。3.要考虑交货地点和交货条件4.要考虑季节性需求的变化5.要考虑成交数量6.要考虑支付条件和汇率变动的风险。八、佣金和折扣

1.1佣金是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进行交易而收取的报酬。1.2折扣是卖方给予买方的价格减让。九、价格条款

1.1进出口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内容,一般包括商品的单价和总值两项基本内容。单价通常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包括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总值是单价同数量的乘积,也就是一笔交易的货款总金额。

2.1规定价格条款时,应注意下列问题:1.合理地确定商品的单价,防止偏高或偏低。2.根据船源、货源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3.争取选择有利的计价货币,必要时可加订保值条款。4.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的作价办法,尽可能避免承担价格变动的风险5.参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注意佣金和折扣的合理运用.6.单价中涉及的计量单位、计价货币装卸地点名称等,必须书写正确、清楚,以利于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章标的物及与其相关的条款一、品名条款

1.1品名条款的内容。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的标的物都是具体的商品。所谓标的物,是指用于换取对价的货物。以便地说,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要构成标的物,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是被卖方所占有的2.必须是合法的3.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在我国以及国际上通常做法,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在“品名”

或“商品名称”的标题下予以限定,但有时也可以不冠以标题,而直接写明交易双方约定买卖的商品的具体名称。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条款一般比较简单,通常都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的标题下,列明缔约双方同意买卖的商品的名称,故又称之为“品名条款”。

3.1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1.必须做到内容明确、具体,并能反映标的特点,切忌空泛、笼统。2.尽可能使用使用国际上通行的名称,以避免误解。3.选择有利于减低关税或方便进口的名称,作为合同的品名。4.在交易中,做不或不必要的描述性的词句,都不应列入品名条款。二、品质条款

1.1品质条款的内容。在买卖合同中,品质条款的内容有繁有简,一般视不同商品和不同表示品质的方法而定,包括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品牌、标准以及交付货物的品质依据等。凭样品买卖中,应列明样品的编号、寄送日期,有时还要加列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符”或“完全相符”的说明等。凭标准买卖时,应标明名称及其版本年份。订立品质条款应贯彻执行我们对外贸易的方针,防止订进损害我国利益的条款或只对单方面有利的条款,以利于体现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便于切实履行合同。此外,还应注意下列问题:1.应根据不同的商品特点,正确使用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2.要从国内的生产实际出发,实事就是地规定适当的品质指标。3.品质条件应明确、具体。为了便于检验和明确责任,规定品质条件时,应力求明确、具体。

2.1(品质的重要性)商品的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品质的优劣,是决定商品使用效能和影响商品市场价格的重要因素,也是加强对外竞销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必须加强对品质的全面管理,切实把好质量关。合同中的品质条件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三、表示品质的方法

1.1良好平均品质,这一般是指中等货,它有以下几种含义:1.指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2.指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

1.1品质公差:即允许交付的货物的品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高于或低于合同规定。

1.1品质增减价条款即允许卖方交货的品质可以与合同要求的品质略有不符,只要没有超出机动幅度的范围,买方就无权拒收,但可根据合同规定调整价格。1.1表示品质的几种方法:1.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看货买卖、凭样品成交2.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凭规格买卖、凭等级买卖、凭标准买卖、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凭商标或牌号买卖6.凭产地名称买卖。四、数量条款

1.1数量条款的内容。数量条款是规定买卖双方在交货数量及与之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一项重要条款,它主要涉及成交数量的确定、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的规定,以及数量机动幅度的掌握等内容。应当特别强调的是、为订好数量条款,应依据外贸和经营意图,根据需要和可能,按外商资信和市场行情的变化,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的成交数量,以利于合同的履行。

1.2约定商品的数量的意义。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五、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1.1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

1.2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

1.3公量即国际上有除去所含的实际水分,加上标准水分以求的重量的做法。1.4溢短装条款是指为了避免因实际交货不足或超过合同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方便合同的履行,对于一些数量难以严格限定的商品,通常是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允许有一定范围的机动幅度。六、包装条款

1.1包装条款的基本内容: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和包装费用的负担等内容。为了订好包装条款,以利合同的履行,在商订包装条款时,需要注意下列事项:1.要考虑商品特点和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2.对包装的规定要明确具体3.明确包装费由何方负担。

2.1商品包装的重要性:商品包装是商品生产的继续,通常也是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必备条件之一。绝大多数商品,只有加以必要的包装,才算完成商品的生产,才能进入流通领域和进行销售。国际贸易的商品一般需要经过长距离辗转运输,有时还需要多次装卸和存储,在此期间进行必要的适当的包装,对于保护商品、方便运输、储存和分配、消费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说,商品包装也是实现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促使商品增值的一种手段。因此,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做好出口商品包装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七、包装分类

1.1运输包装又称外包装,其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防止在储运过程中发生或损或差。

1.2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或小包装,是指直接接触商品、随商品进入零售市场直接和消费者见面的包装。这类包装除必须具备保护商品的作用外,更加强具备美化商品,宣传商品,并便于消费者识别、选购、携带和使用,以促进销售的功能。1.3中性包装是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牌号的包装。

1.4定牌是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这种做法叫定牌生产。八、商品检验

1.1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1.检验时间与地点2.检验机构。3.检验证书。4.检验标准与检验方法。

1.2检验证书的种类:1.品质检验证书2.重量检验书3.数量检验证书4.兽医检验证书5.卫生检验证书6.消毒检验证书7.产地检验证书8.价值检验证书。

1.3离岸品质与重量:出口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前,以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验货后出具的品质、重量(数量)和包装等检验证明,作为决定商品品质和重量的最后依据。

1.4到岸品质与重量:货到目的港卸船后,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商检机构验货并出具品质、重量(数量)检验证明作为最后依据。

2.1商品检验的重要性。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它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成为商品买卖的一个重要环节和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凡未经检验的进口商品,不准销售、使用;凡未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不准出口。这反映出商品检验在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及

其重要性。由此可见,商品检验及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对于促进商品买卖业务的顺利进行,是不可缺少的。

2.2检验证书的作用:1.作为证明卖方所叫货物的品质、重(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2.作为买方对品质、重(数)量、包装等条件提出异议、拒收货物、要求理赔、解决争议的凭证。3.作为卖方银行付货款的一种单据。4.作为通关验放的有效证件。第十二章国际货运运输一、运输方式

1.1海洋运输的特点:1.运输能力大2.运量大3.运费低

1.2班轮运输是在不定期船运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所谓班轮是指按照规定的时间,在一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港口顺序,经常地从事航线上港口间运输的

1.船舶按照固定的船期表、船舶。它的特点为:沿着固定的航线和港口来往运输,

并按相对固定的运费率收到运费,因此,它具有“四固定”的基本特点。2.由船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货方不再另付装卸费,船货双方也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3.船、货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4.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标记灵活,货运质量较有保证。少量货物或杂货,通常使用班轮运输。

1.3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运输,是相对于班轮运输而言的另一种船舶营运方式。它与班轮运输不同:没有预定的船期表、航线和停靠港口也不固定,须依据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安排船舶就航的航线。因此船舶就航的航线、运输货物的种类,航行时间等都按承租人的要求,由船舶所有人确认而定,运费或租金也由双方根据租船市场的行市在租船合同中加以约定。租船运输的方式:1.定程租船2.定期租船3.光船租船。

1.4铁路运输指利用铁路进行进出口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它是仅次于海洋运输的主要运输方式。铁路运输一般不受气候条件的影响,可保障全年的正常运输,而且运量大、速度快,有高度的连续性,运转过程中可能遭受的风险小,办理铁路货运手续也比较简单。铁路运输按营运方式分为:1.国际铁路联运2.国内铁路运输。

1.5航运运输是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具有运输速度快、货运质量高、且不受地面条件的等优点。因此,它最适宜运送急需物资、鲜活商品、精密仪器和贵重物品。它的运输方式:1.班机运输2.包机运输3.集中托运4.急件传递。1.6邮包运输是一种较简便的运输方式。各国邮政部门之间订有协定和公约,通过这些协定和公约,各国的邮件包裹可以相互传递,从而形成国际邮包运输网。由于国际邮包运输具有国际多式联运和“门到门”运输的性质,加之,手续简便,费用也不高,故其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运输方式之一。邮包分为:普通邮包和航空邮包。

1.7国际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连贯运输方式,它一般以集装箱为媒介,把海、陆、空各种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组成一种国际间的连贯运输。这种联合运输方式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解释,需具备下列几个条件:1.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2.必须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3.必须至少是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并且必须由一个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5.必须是全程单一的运费费率。开展国际多式联运是现实“门到门”运输的有效途径,它简化了手续,减少了中间环节,加快了货运速度,降低了运输成

本,提高了货运质量。

1.8公路运输是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它不仅可以直接运进或运出对外贸易货物,而且也是车站,港口和机场集散进出口货物的重要手段。公路运输具有机动灵活、速度快和方便等特点,尤其在实现“门到门”运输中,更离不开公路运输。1.9内河运输是水上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连接内陆腹地与沿海地区的纽带,在运输和集散进出口货物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二、装运条款

1.1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装运期、装运港、目的港、是否允许转船与分批、装运通知、以及滞期速遣条款。

1.2分批装运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运。

1.3滞期费指如果在约定的允许装卸时间内未能将货物装卸完,致使船舶在港内停泊时间延长,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则延迟期间的损失,应按约定每天若干金额补偿给船方,这项补偿叫滞期费。

1.4速遣费指如果按约定的装卸时间和装卸率,提前完成装卸任务,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船方将其获取的利益的一部分给租船人作为奖励,叫速遣费。

1.5OCP运输条款意为内陆地区是根据美国运费规定,以美国西部9个州为界,也就是以落叽山脉为界,其以东地区,均为内陆地区的范围。按OCP运输条款达成的交易,出口商不仅可享受美国内陆运输的优惠费率,而且也可以享受OCP海运的优惠费率。因此,对美交易中,采用OCP运输条款,对进口双方均为有利。

2.1装运条款的重要性。在合同中正确、明确地规定装运条款,是保证进出口合同履行的重要条件。合同装运条款的内容及其具体订立与合同的性质和运输有密切的关系。

三、装运提单(各种运输方式的主要运输单据)

1.1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它体现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提单的性质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证明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2.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3.提单是承运人或托运人双方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1.2海运提单的种类:1.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2.根据提单上有无对货物外表状况的不良批注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⑴清洁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船公司在提单上为加注任何有关货物受损或包装不良等批注的提单⑵不清洁提单是指轮船公司在提单上对物表面状况或包装有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3.根据提单收货人抬头的不同可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指示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填写“凭指定”或“凭某某人指定”字样。这种提单可经过背书转让,故其在国际贸易中广为使用。目前在实际业务中,使用最多的是“凭指定”,并经空白背书的提单,习惯上称其为“空白台头、空白背书提单”。4.按运输方式分类,可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5.其他种类提单:集装箱提单、舱面提单、过期提单。1.3铁路运单分为国际或协运单、承运货物收据。

1.4航空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契约,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

1.5邮包收据是邮包运输的主要单据,它既是邮局收到寄件人的邮包后所签发的凭证,也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当邮包发生损坏或灭失时,它还可以作为索赔和理赔的依据。但邮包收据不是无权凭证。

1.6多式联运单据是在多种运输情况下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这种单据损与海运中的联运提单有相似之处,但其性质都与联运提单有别。第十三章国际货物保险一、风险与损失

1.1风险的种类:一类是海上风险:1.自然灾害。2.意外事故。另一类是外来风险:1.一般外来风险2.特殊外来风险。

1.2全部损失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实际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完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者货物实际上已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而言的损失。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

1.3部分损失是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没有达到全损程度的损失。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某些额外费用,这些损失和费用叫共同海损。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

1.4施救费是指当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者他的代理人、雇佣人员和受让人等为防止损失的扩大而采取抢救措施所支出的费用,称为施救费用,保险人对这种施救费用,负责赔偿。

1.5救助费用是指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动,而向其支付的费用。

2.1共同海损构成的条件: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地产生的,而不是主管臆测的2.必须是自动有意采取的行为。3.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谨慎的合理的措施4.必须是属非常性质的损失。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造成海损的原因有别。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措施而造成的损失2.损失的承担责任有别。单独海损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则应由各受益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二、海洋运输的货物保险

1.1基本险亦称主险,是可以承保的险别。分为:1.平安险2.水滞险3.一切险

1.2附加险是不能单独承保的险别。它必须依附于基本险项下。分为:1.一般附加险2.特别附加险

1.3仓至仓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在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但是,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满60天,不论保险货物有没有进入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

1.4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

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和特性缺陷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5.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2.1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与基本险的责任起讫不同,它不采用仓至仓条款。战争险的承保期限仅限于水上危险或运输工具上的危险。三其他运输的货物保险

1.1陆货物保险的险别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1.2空运货物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运一切险。1.3邮政货物保险分为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四合同中保险条款和保险的做法

1.1保险条款的基本内容:1.规定投保人2.投保险别的选择3.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计算

1.2保险单又称大保单,它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除载明上述投保单上所述各项内容外,还列有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

1.3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它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除其背面没有列入详细保险条款外,其余内容与保险单相同,保险凭证也具有与保险单同样的法律效力。十四章国际贷款的收付一、支付工具

1.1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见票时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1.2汇票的基本内容:1.应载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命令3.一定金额4.付款期限和地点5.受票人6.受款人7.出票日期和地点8.出票人签字。

1.3汇票的种类:1.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2.按照有无随附商业单据,汇票可分光票和跟单汇票。3.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1.4汇票的使用:1.出票2.提示,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3.承兑,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4.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就是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收让人即被背书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收让人的行为。5.付款6.拒付1.5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本票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

1.6支票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即存在款人对银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托收或命令。出票人在支票上签发一定的金额,要求受票的银行于见票时立即支付一定金额给特定人或持票人。二、汇付

1.1汇付汇款,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国际贸易的货款如采用汇付,一般是由买方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如收到单据或货物)和时间,将货物通过银行,汇交给卖方。在汇付业务中,通常有四个关系人:1.汇款人2.收款人3.汇出行4.汇入行。汇款人在委托汇出行办理汇款时,要出具汇款申

请书。此项申请书在资本主义国家被称作是汇款人和汇出行之间的一种契约。汇出行一经接受申请就有义务按照汇款申请书的指示通知汇入行。

1.2汇付方式可分为1.信汇简称M/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信汇方式的优点是费用较为低廉,但收款人收到汇款的时间较迟。2.电汇简称T/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给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电汇方式的优点是收款人可迅速收到汇款,但费用较高。3.票汇简称D/D,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票汇与电、信汇的不同在于票汇的汇入行无须通知收款人取款,而由收款人持票登门取款;这种汇票除有转让和流通的规定外,经收款人背书,可以转让流通,而电、信汇的收款人则不能将收款权转让。三、托收

1.1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托收方式一般都通过银行办理,所以,又叫银行托收。银行托收的基本做法是:由出口人根据金额开出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分行或往来银行(代理行)代向进口人收取货款。托收方式的当事人主要有:1.委托人2.托收银行3.代理银行4.付款人

1.2托收的种类:1.付款交单简称D/P是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发货后,取得装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在托收委托书中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后,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进口人。按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1.即期付款交单简称D/Psight,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立即付款,进口人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它的运作程序为:⑴进出口人在贸易合同中,规定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支付货款⑵出口人按照合同规定装货后,填写托收委托书,开出即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送交托收银行代收货款;⑶托收行将汇票同货运单据,并说明托收委托书上各项指示,寄交进口地代理银行,即提示银行;⑷提示行收到汇票及货运单据,即向进口人做出付款提示;⑸进口人付清货款,赎取全套货运单据;⑹代收行电告(或邮告)托收行,款已收妥并转帐;⑺托收行将货款交给出口人。2.远期付款交单简称D/Paftersight)。它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领取货运单据。它的运作程序为:⑴进出口人在合同中,规定用远期付款交单支付;⑵出口人按照合同规定装货后,填写托收委托书,声明“付款交单”,开出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送交托收银行代收货款;⑶托收行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并说明托收委托书上各项指示,寄交出口地代理银行,即提示银行;⑷提示行收到汇票及货运单据,即向进口人做出承兑提示⑸进口人承兑汇票后,提示行保留汇票及全套单据;⑹在到期日提示行做出付款提示。进口人付清货款,赎取全套货运单据;⑺代收行电告(或邮告)托收行,款已收妥转帐;(8).托收行将货款交给出口人。

1.3在远期付款交单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买方为了抓住有利行市,不失时机地转售货物,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提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买方享受的一种提前付

款的现金折扣。另一种做法,也是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的通常业务,即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人,允许进口人凭信托收据(TR)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所谓信托收据,就是指进口人借单时提供一种书面的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的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这是代收行借了单据后,汇票到期不能收到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但如系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人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给进口人,即所谓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那么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果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拒付,则与银行无关,应由出口人自己承担风险。

1.4承兑交单简称D/A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代收银行即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承兑交单的运作程序:1.进出口人在贸易合同中,规定采用承兑交单方式支付货款2.出口人按照合同规定装货后,填写托收委托书,声明“承兑交单”,开出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交托收银行代收货款;3.托收行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并说明委托书上各项指示,寄交进口地代理银行,即提示银行;4.提示行收到汇票及货运单据,即向进口人做出承兑提示5.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取得全套货运单据,代收行保留汇票;6.在到期日代收行再作付款提示,进口人付清货款7.代收行电告(或邮告)托收行,款已收妥转帐8.托收行将货款交给出口人。四、信用证

1.1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或)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2.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3.授权另一银行议付。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1.2信用证的主要内容: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2.对货物的要求3.对运输的要求4.对单据的要求5.特殊要求与指示6.开证行保证付款的责任文件。

1.3信用证的特点: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2.信用证是一种的文件。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1.4信用证的种类:1.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2.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3.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4.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5.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6.循环信用证7.对开信用证8.对背信用证9.预支信用证10.备用信用证。

1.5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1.进出口人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2.进口人向当地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依照合同填写规定和要求,并缴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银行(开证行)开证。3.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出口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寄交出口人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统称通知行)。4.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与出口人。5.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请当地银行(议付行)议付。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出口人。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7.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8.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五、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

1.1备用信用证是适用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它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在备用信用证中,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偿付。此类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毁约情况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这种信用证一般用在投标、履约、还款保证、预付、赊销等商品和劳务业务中。

第十五章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与处理一、争议与索赔

1.1异议索赔条款的主要内容:1.索赔依据2.索赔期限3.处理索赔的办法和索赔金额。

1.2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向对方支付约定金额的罚金,实质上就是违约金。罚金条款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者买方延迟开立信用证和延期接运货物等情况。二、不可抗力

1.1不可抗力又称人力不可抗拒,它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1.2不可抗力条款的主要内容:1.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2.不可抗力的后果3.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方式和证明。

1.3关于不可抗力的三种规定方法:1.意外事故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以后2.不是因为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身的过失或疏忽而导致的3.意外事故是当事人双方所不能控制的,为力的。

2.1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另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3.1不可抗力条款应注意的事项:1.发生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应按约定期限和方式及时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对方也应及时答复。2.双方当事人都要认真分析事故的性质,看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3.发生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应出具有效的证明文件,以作为发生事故的证据。4.双方当事人应就不可抗力的后果,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和办法进行协商处理。三、仲裁

1.1仲裁亦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按照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签订的协议,自愿把它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1.2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1.仲裁地点2.仲裁机构3.仲裁程序4.仲裁裁决的效力5.仲裁费用的负担。

1.3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都已含在合同内,作为合同的一项条款,即我们所说的仲裁条款;另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这种协议称为提交仲裁的协议。这两种法律作用与效力是相同的。第十六章国际商务谈判一、国际商务谈判的重要性

1.1国际商务谈判是指在对外经济贸易外,。买卖双方为了达成某笔交易的各项

条件而进行的协商过程。

1.2国际商务谈判的特点:1.商务谈判的目的集中而鲜明地指向经济上的利益。2.商务谈判本身就是经济活动的组成部分或直接就是一项经济活动,任何经济活动都要求讲究经济利益。3.虽然商务谈判所涉及的项目和要素不只是价格,但价格在几乎所有的商务谈判中都是谈判的核心内容,占据最显赫、最重要的地位。二、谈判前的组织准备工作三、谈判过程

1.1国际商务谈判的过程:1.导入阶段2.模底阶段3.报价阶段4.磋商阶段5.妥协阶段6.成交阶段。四、谈判策略

1.1谈判的策略:1.虚虚实实2.内紧外松3.货比三家4.利用竞争5.以攻对攻6.软硬兼施7.场外交易。

第十七章进出口合同的履行一、履行出口合同的基本程序

1.1审证的重点:1.从上审核2.开证行资信的审核3.对信用证的性质和开证行付款责任的审核。

1.2我国出口结汇的办法有三种:收妥结汇、押汇和定期结汇二、出口单证

1.1出口单证的种类:1.汇票2.商业3.海运提单4.保险单5.产地证明书6.普惠制单据7.检验证书8.装箱单和重量单。三、履行进口合同的基本程序

1.1履行进口合同各主要环节的内容:1.开立信用证2.派船接运货物3.办理货运保险4.审单与汇付5.报关、验收和拨交6.进口索赔。第十八章国际贸易方式一、包销

1.1包销指出口人通过协议把某一种商品或某一类商品在某一个地区和期限内的经营权单独给予某个客户或公司的贸易做法。

1.2包销的性质:包销同通常的单边逐笔出口不同。包销方式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建立起一种较为稳固的购销关系。

1.3包销协议的主要内容:1.包销协议的名称、签约日期与地点2.包销协议双方的关系3.包销商品的范围4.包销地区5.包销期限6.专营权7.包销数量或金额8.作价办法。二、代理

1.1国际贸易中的销售代理是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代表他向第三者招揽生产、签订合同或办理与交易有关的各项事宜,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1.2代理的性质:销售代理同出口商直接之间的关系,因不是买卖关系,故销售代理商不垫资金、不担风险和不负盈亏,他只获取佣金。

1.3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1.协议双方当事人2.指定的代理商品3.指定的代理地区4.授予代理的权利5.协议有效期及中止条款6.代理人佣金条款。三、招标投标

1.1招标是指招标人(买方)在规定时间、地点、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单,提出准备买进商品的品种、数量和有关买卖条件,邀请投标人(卖方)投标的行为。投标是指投标人(卖方)应招标人(买方)的邀请,根据招标公告或招标单的规

定条件,在规定投标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盘的行为。

1.2招标的主要方式:1.国际竞争性招标2.谈判招标3.两段招标

1.3招标投标业务的基本程序:1.招标前的准备工作2.投标3.开标、评标与决标4.中标签约。四、拍卖

1.1拍卖是由经营拍卖业务的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以公开叫价的方法,把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贸易方式。

1.2拍卖的出价方法:1.增价拍卖2.减价拍卖3.密封递价拍卖。1.3拍卖的一般程序:1.准备阶段2.正式拍卖3.成交与交货。五、寄售

1.1寄售是指委托人(货主)先将货物运往寄售地,委托国外一个代销人(受托人),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销人代替货主进行销售,在货物出售后,由代销人向货主结算货款的一种贸易做法。

1.2寄售的特点:1.寄售人先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市场(寄售地),然后经代销人在

2.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是委托代售关系,寄售地向当地买主销售。而非买卖关系。

3.寄售货物在售出之前,包括运输途中和到达寄售地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

4.寄售货物装运出口后,寄售人承担。在到达寄售地前也可采用出售路货的办法,

先行销售,即当货物尚在运输途中,由代销人寻找买方出售。

1.3寄售协议的主要内容:1.协议双方之间关系条款2.关于寄售商品的价格条款3.佣金条款4.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条款六、补偿贸易

1.1补偿贸易是指在信贷基础上进口设备,然后以回销产品或劳务所得价款,分期偿还进口设备的价款及利息。

1.2补偿贸易的特征:1.信贷是进行补偿贸易必不可缺的前提条件。2.设备供应方必须同时承诺回购设备进口方的产品或劳务,这是构成补偿贸易的必备条件。1.3补偿贸易的形式(种类):1.直接产品补偿2.其他产品补偿3.劳务补偿

1.4补偿贸易协议的主要内容:1.有关技术及技术协助方面的规定2.有关信贷的条件3.有关回购义务的规定

1.5补偿贸易的作用:1.对设备进口方的作用:⑴补偿贸易是一种较好的利用外资的形式⑵通过补偿贸易,可以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发展和提高本国的生产能力,加快企业的技术改造,使产品不断更新及多样化,增强出口产品的竞争力⑶通过对方回购,还可在扩大出口的同时,得到一个较稳定的销售市场和销售渠道。2.对设备供应方的作用。对于设备供应方来说,进行补偿贸易,有利于突破进口方支付能力不足,扩大出口,在当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条件下,通过承诺回购义务加强自己的竞争地位,争取贸易伙伴,或者在回购中取得较稳定的原材料来源,或从转售产品中获得利润等方面,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七、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性质和作用

1.1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我国企业开展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业务的总称,它是指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由我方工厂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给对方处置,我方按约定收取缴费作为报酬。

1.2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与进料加工业务的区别: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与从国外进口原料加工成成品再出口的“进料加工”方式有相似之处。因为它们都是利用我国的

技术设备和劳动力,对国外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加工装配成为成品,再销到国外市场,即都属于“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方式。但是,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与进料加工又有明显的不同之处。其一是进料加工中,原料进口和成品出口是两笔不同的交易,均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而且原料供应者和成品购买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加工装配业务中,原料运进和成品运出均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它们均属于一笔交易,有关事项在同一合同中加以规定。由于加工装配业务属于委托加工,所以,原料供应者又是成品接受者。其二,进料加工业务中,我方从国外购进原料,由工厂加工成成品,使价值增值,再销往国外市场,赚取由原料到成品的附加价值,只是我方要承担市场销售的风险。在加工装配业务中,由于成品交给外商自己销售,我方无须承担风险,但是我们得到的也仅是一部分劳动力的报酬,至于产生的附加价值有多大,我们不得而知,因此加工装配业务的创汇率一般低于进料加工。

八、对外加工装配合同

1.1对外加工装配合同的主要内容:1.合同的标的2.对来料来件的规定3.对提交成品的规定4.关于耗料和残次品率的规定5.关于工缴费的规定6.运输问题7.付款办法。

1.2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应注意的事项:1.在开展这项业务时,必须要有全局观点,注意处理好与正常出口的关系。2.要加强经济核算,注意经济效益。3.在有条件地区或单位,应力争多用国产原材料或零部件,争取提高这方面的比重,

4.努力提高加工企业和人员的素质,逐步过渡到自营出口。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

从质的方面提高竞争能力。计算题:

1.E=(T-Pt)/(1-P);E有效关税保护率;T进口最终产品的名义关税税率;t进口原材料的名义关税税率;P原材料在最终产品中所占的比重。E=T/V;E代表有效保护税率;T代表进口原料的名义税率;V代表最终产品增值部分在其总价值中所占的比率。

2.CFR=CIF×(1-(1+加成率)×保险费率);CIF=FOB+F;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

3.K=1/(1-边际消费倾向);△Y=[△I+(△X-△M)×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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