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人民立案决定书
检经立字()第号
被告人李,男29岁,汉族,高中毕业。x年12月参加工作,现任市工商银行大石桥营业所会计,住银行家属院。
x年3月3日,市工商银行大石桥营业所主任王向我院反映,该营业所会计李自x年11月至x年1月,先后三次挪用总额达30万元。据初步调查,反映情况属实,被挪用款项的单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挪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予立案侦查。
检察长:蔡
x年x月x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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