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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城市创建考核细则

来源:汇意旅游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如期创成,根据《中共乐清市委、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六城联创”活动的实施意见》(乐委发〔20xx〕1号)和《中共乐清市委办公室、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委办〔20xx〕14号)文件精神,20xx年度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主要的工作是迎接中央文明办对我市的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并按照乐委发〔20xx〕55号文件精神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市直各有关单位及各镇街的考绩内容。

  第二章 考核范围、内容

  第二条 考核范围包括市直各有关单位及各镇(街)。

  第三条 考核内容分共性目标和个性目标。共性目标主要包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与社区结对共建、创建台帐资料档案管理和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的配合程度(20xx年中央对我市的全国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成绩,按20%比例计入三年创建周期的基本指标100分)。个性目标主要是市直各有关单位及各镇(街)承担20xx年度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任务分解以及相关创建工作任务。

  第三章 考核组织、时间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创建办、市考绩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20xx年度将对全年创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按比例换算计入考绩总分。

  第四章 计分办法

  第六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根据市直各有关单位及各镇、街道承担的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不同任务,将考核总分划分为三档,分别为100、80、70分(见附表1)。各考核单位总分由共性任务分(共性目标为10分)和个性任务分两部分组成(考核评分标准见附表2)。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的进行加减分。

  (一)在市联创办日常督办中暴露问题较多,同一问题在《联创督办》、《联创专督》等督查载体上两次被点名通报的,每一次减1分。

  (二)同一问题被媒体反复曝光的,每一次减1分。

  (三)因创建工作突出受到相关督查专报、市领导肯定赞赏的,每一事项加1分。

  第八条 本考核评分标准同步参照《乐清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文明城市创建20xx年重点工作分工、实地考察测评标准和创建宣传标语的通知》(乐文明委〔20xx〕3号)中各责任单位20xx年的重点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创建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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