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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宣传教育制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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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规范企业对外提供资料和进行宣传报道审查、审批的保密管理,防范失密、泄密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对外提供资料和进行宣传报道的保密审查、审批管理。

  第三条管理责任

  (一)保密委员会负责对外提供和宣传报道的审批,凡属国家秘密事项各部门和个人未经明确通知或审查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公开报道或参加公开展览。

  (二)拟对外提供资料(包括学术报告、论文、投稿、先进事迹材料等),对外公告、信息披露、公开宣传报道或参加公开展览的事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承办部门需事先填写《对外交流、宣传资料保密审批表》,报保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管理要求

  (一)向上级涉密主管部门报送或传递涉密资料时,经保密委员会批准后,专人报送。对于报送或传递涉密资料、承办部门应对资料名称、报送或传递的份数、页数等情况进行书面记载,填写《国家秘密载体交付清单。

  (二)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因工作要求,需要提供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事项时,由保密办提出保密要求或进行非涉密处理。

  (三)各部门或员工个人向外公开发行、内部发行的报刊、杂志或其他宣传媒介投稿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四)通过非公开渠道或特殊手段获得的产品、设备和技术资料,严禁对外宣传和进行公开报道。在内部介绍情况时,必须严格限定和控制知悉范围,并对知悉情况的人员做出明确的书面记载。

  (五)对于在内部展室或研制过程中的涉密事项,需要参观的,须按单位进入要害部位的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参观。

  (六)员工因公外出需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备件等需要填写国家秘密载体携带外出审批表。

  (七)公司所有员工未经批准不得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因工作需要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时,填写《接受采访保密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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