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若申请人未能到场,且未提供正当理由或因非人类无法抗拒的因素而未能到场,则申请人将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法律分析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若申请人未能到场,且未提供正当理由或因非人类无法抗拒的因素而未能到场,则申请人将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拓展延伸
仲裁庭如何处理申请人未到的情况?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申请人未到庭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这意味着,仲裁庭可以继续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但是,申请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向仲裁庭的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申请复议。如果复议裁决加重其权利负担、不公平,申请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过程中,仲裁庭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进行。同时,申请人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据,并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总之,仲裁庭在处理申请人未到的情况时,需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权益,并依法作出公正、公平的裁决。
结语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若申请人未能到场且未提供正当理由或因非人类无法抗拒的因素而未能到场,则申请人将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应在开庭五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日期、地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延期是否批准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