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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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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劳动监察执法不需要等到劳动者的主动投诉、举报,而是应当主动的监督劳动法律和法规的执行情况,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不一定需要劳动者请求或同意。劳动保障监察的主动性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劳动争议仲裁、诉讼适用“不告不理”原则,此原则不适用于劳动保障监察。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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