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役权可以转让吗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一般情况下,地役权可以转让,但是不可以单独转让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建设用地使用权 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地役权从属性,有关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的规定。由于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使用权共命运,必须与需役地使用权一同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
二、地役权的从属性有哪些表现
地役权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三种情形:
第一,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需役地的使用权,而单独将地役权转让 ;
第二,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地役权,而单独将需役地的使用权转让 ;
第三,地役权人也不得将需役地的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让与不同的人。总之,地役权只能随需役地使用权的转让而转让,如果违反地役权的从属性就被认为行为无效。
三、地役权的变动
1.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综上所述,地役权人可以对自己享有的地役权进行处分,可以进行转让地役权,但是不能单独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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