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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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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为是各级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法律客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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