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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上人员责任险与工伤赔偿交叉时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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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就其本身属性而言是将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转嫁给保险公司,而车上人员责任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基于各种法律关系承担的车上人员的伤亡费用。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由用人单位负担。可见,职工的工伤待遇分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和用人单位负担两部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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