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枉法裁判罪的相关内容及其判刑标准。该罪行的判刑标准一般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案标准包括致使公民或法人财产损失严重、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伪造证据或篡改庭审笔录等情节严重的情形。在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情况下,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可以减刑。
法律分析
一、关于枉法裁判罪判刑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枉法裁判罪指的是在审判过程中,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而作出错误裁判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其判刑标准一般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行政枉法裁判罪】在、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受贿,有相关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二)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三)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四)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枉法裁判罪判刑后减刑的条件有哪些?
枉法裁判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由此可见,枉法裁判罪的刑事处罚标准需要结合犯罪情节分析特别要注意,如果工作人员在审判过程中因为受贿才违反国家法律制度往法裁判的,并不是按照枉法裁判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的,在实际定罪的时候是择一重罪处罚的。
拓展延伸
枉法裁判罪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有罪或无罪、重罪轻罪、轻罪重判等不当裁判行为,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对于枉法裁判罪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了减刑条件。
根据《刑法》第7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
而枉法裁判罪属于刑罚中的重罪,因此,在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此外,《刑法修正案(八)》对减刑条件做了补充,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仅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一次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得减为有期徒刑。”
综上,枉法裁判罪的减刑条件包括: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立功表现;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仅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一次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得减为有期徒刑。
结语
枉法裁判罪是指在审判过程中,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而作出错误裁判的行为。其判刑标准一般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包括: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在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情况下,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01-11) 第十七条 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01-11) 第十六条 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05-14) 第十 本解释所称“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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