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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房产给子女,未过户,离婚后反悔,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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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房产给子女,但是没有过户,离婚后反悔,要求“撤销赠与”,可以吗?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给子女,该约定不是单纯的赠与,而是夫妻双方以离婚为前提,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的约定,离婚目的已经达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应该生效。除非另外一方同意,否则法院不会支持“撤销财产给子女的约定”!

但是,如果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房产给子女”等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比如:我们之前提到过的假离婚问题,再比如,一方说“你不把房子给孩子,我就跳楼”等等,证据不好固定,形式也不固定,现实中大家自行把握。如果一方说“你不把房子给孩子,我就死也不跟你离婚”,这算不算“胁迫”?通常不算哈!

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给孩子的变更手续等义务,另一方可以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里有一点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这种案子把房子过户给孩子,还是算是最终受益人,但是原告是谁?记住,是 “另一方”,不是孩子!还有,这个“损失”通常很难举证,不要抱有太多幻想!但是,协议里可以把违约金约定的明确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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