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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共有权是普遍意义上的共有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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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中的共有权的法律特征与一般共有权的法律特征相比有着以下显着的区别:

(1)从主体上看,共有所有权人的身份具有复合性,集专有权人、共有权人、管理团体成员的三种身份于一身。而一般共有权人的身份则是单一的,只能作为共有权人。

(2)从客体上看,区分共有所有权人的客体范围较为广泛,不仅包括法定共用部分,而且也包括约定部分。而一般共有权人的客体通常只限于一项财产。

(3)从内容上看,区分共有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比较广泛,包括:

①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整体所共同享有的权利义务;

②对建筑物的其中某一部分所共同享有的权利义务;

③一部分区分所有权人可在建筑物某一部分的共用部分上所设定专用使用权所产生的权利义务;

④因建筑物基地的利用而发生的区分所有权人与土地所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一般共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则比较简单,仅仅限于各共有权人之间因某一财产而发生的权利义务。

(4)从种类上看,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权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如法定共有权和约定共有权、全体共有权和部分共有权、对建筑物的共有权和对附属建筑物的共有权、无负担的共有权和有负担的共有权(专用使用权)。而一般共有权人仅仅可分为共有权(分别共有权)和共同共有权两类。

(5)从权利变动上看,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权的设定、移转、消灭隶属于专有权的设定、移转和消灭,前者从属于后者,后者处于主导地位,共有权人无处分权。而一般共有权的设定、移转、消灭,依共有权人独立的行为为之,不存在主从关系问题。另外,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权的出让必须伴随专有所有权的出让而出让,其他区分所有权人一般无优先购买权。而一般共有权(按份共有)的出让,其他共有权人有优先购买权。

(6)从标的物分割上看,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权的标的物不得请求分割,这是维护区分所有权法律关系的需要。而一般共有权的标的物,共有权人可以请求对自己应有部分进行量的分割。

在小区规划之内的道路,大家都是业主所共有的,除了一些具体的城镇公共道路,公共道路是属于国家所有的,而建筑区域规划之内会有一些公共绿地,这也是小区业主所共有的,因为小区业主它实际上缴纳的物业费就包含了这些公共费用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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