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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赔偿责任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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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在学生人身损害事故中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及条件。学校应为受害人向第三人求偿承担风险责任,当第三人无力或不能完全承担赔偿责任时,学校应承担补偿责任。补偿责任不是固定的份额,而是由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决定。学校超过相应份额的赔偿责任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一规定有利于保障学生的人身权益,提醒学校加强管理,减少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

法律分析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学校责任,就是补充的补偿责任。条文的内容是:“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是一个很值得注意的规定,有利于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加强管理,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具有人性化的特点。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学生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虽然直接的致害原因是第三人的过错行为,但是有时学校的过错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条件。

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除了具备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第一,学生人身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所致,如果是完全由于学校的过错所致,就是一般的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如果无过错也不会产生补充赔偿责任,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当完全由加害的第三人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过错与第三人的致害应当有一定的关联,如果不存在关联性,也不应当让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学校在第三人侵权致害未成年人的事故中所称的补充赔偿责任与未尽安全保障责任的补充责任的原理是一致的。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在于学校存在过错,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几率;因此学校应当为受害人向第三人求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在责任的承担上,如果受害人向侵权第三人请求赔偿时,第三人无力或不能完全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向有过错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请求赔偿的,被请求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就应当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此处的“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不应当认为是一定份额,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承担的应当是负直接责任的第三人所不能承担的部分。当然,在补充赔偿责任承担完毕后,可以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确定相应的责任份额;司法解释中的“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应作此时的份额理解,学校承担的赔偿责任超过相应的份额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结语

学校在学生人身损害事故中的补充赔偿责任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该规定要求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在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这一规定有助于加强学校管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具有人性化的特点。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在于学校存在过错,导致本可以避免或减少的损害发生或扩大。在责任的承担上,如果第三人无力或不能完全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应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补充赔偿责任应当是第三人所不能承担的部分。学校还可以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追偿超过相应份额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学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三十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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