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伤情鉴定不以所缝针数定级别,建议进行法医鉴定,以鉴定结论为准。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颅脑、脊髓
5.1.3 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1.4 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1.5 轻微伤
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b)头皮擦伤面积5.0cm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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