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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抗辩权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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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抗辩权规定内容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相互承担到期债务,未按顺序履行的,应当同时履行;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先履行一方表示履行的,再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在有履行顺序的双重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难以支付的。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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