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市防指命令,各级防汛责任人要迅速上岗到位,强化责任落实,坚持靠前指挥,按照预案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排涝各项工作。各级防指及市水利、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等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洲滩圩区、中小河流、水库、地质灾害隐患点、城区低洼易涝点、积水区以及尾矿库、重大危险源企业等重点区域、重要设施、重要环节的监测预警和巡查排险,积极落实各项防范应对措施,必要时提前转移危险区域群众。各县区和责任单位要突出抓好重点内河湖泊水位监测,强化工程调度,坚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自然灾害求助条例》
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和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规和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
第十七条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或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十 受灾地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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