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在创新驱动的政策引领下,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情高涨,于是,资金问题便成了许多大中小企业创新生产、扩大经营或个人创业起步所面临的一大难题,由此催生了各种融资方式的盛行,民间借贷就在其列。由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数量也相应激增,其中更是涌现了大量案情复杂的情形,特别是案件涉及主体较多时,研究责任主体的界定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这是确定案件责任归属、作出正确裁判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虽将民间借贷纠纷的主体与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划定了明确的界限,但对于该条所指的这些“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法定主体在具体案件中又是否应作为最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却没有统一的标准。目前关于民间借贷责任主体的界定主要还是散见于各地如北京、上海、四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