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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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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注意管辖问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当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第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动产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造成动产毁损的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或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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