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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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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B09

行政管理制度

第九章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业务工作流程,控制经营管理风险,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三、工作程序:

1、重大事项是指事关公司重大利益的、当事人按其岗位职责规定无权直接进行决策的或虽有权直接决策、但因其存在复杂性而难以完全把握,须经请示报告才能做出合理决策的相关工作事项。

2、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人为该事项的直接当事人,被请示报告人为对该事项有直接指示权的、请示报告人的直接或间接上级。

3、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分为书面(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和口头(包括电话)两种方式,其中按公司相关制度规定需保留存档资料的或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事项必须用书面方式,并根据事项性质由相关部门存档;口头方式进行的请示报告由双方当事人分别及时做出工作记录备查。

4、对于所有请示报告事项,请示报告人均必须就所请示报告的事项于事前形成具体处理方案,并在请示报告时向被请示报告人提出自己的明确建议或意见。但在处理突发的事故性重大事项时,第一时间可先行采取常识性应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之后再按程序报告。

5、对于请示报告事项,被请示报告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给予请求报告人明确答复,若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在第一时间内给予答复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高级职员(副总经理级)向上级请示报告的事项,其上级最迟必须在三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2)中级职员(部门经理级)向上级请示报告的事项,其上级最迟必须在二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3)普通职员(部门经理级以下)向上级请示报告的事项,其上级最迟必须在一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6、若重大事项当事人未按本规定进行请示报告,则必须承担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一切责任;若当事人已按本规定进行了请示报告,但被请示报告人未按本

规定给予明确答复,当事人因此而视为已同意的,则由被请示报告人承担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一切责任。

7、附则

(1)公司各部门间及部门内部各岗位间存在的、工作中需要相互配合或协调的事项称为工作配合事项;

(2)工作配合事项同样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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