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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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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制定要求:明确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目的、依据;确定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明确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明确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人员范围、教育培训时间、全年教育培训累计时间;明确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不合格人员再培训要求;确定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档案的内容及保存备档期限。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危害基本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和防护相关知识;

4.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5.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职业

卫生培训。

2.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职工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本公司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三、组织实施部门、经费保障

实施部门:

经费预算: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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