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协议书六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合伙企业协议保护合伙企业和合作伙伴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这样的伙伴关系,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家族的姓和伙伴。_居留
第三条企业依照法律规定_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国)年。
第四条企业名称为:_企业栖息:
第五条本企业共同出资,由全体合伙人的伙伴关系,共享收益、风险、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债务的非营利组织。
第二章合伙的目的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目的、宗旨:一起工作,合伙企业协议共同经营,互利互惠。经营范围:_第7条
第三章路、金额、期限资本利润分红,方法
第八条各合作伙伴贡献的模式和金额(1)(国)出资方式,像往常一样(或实际的)货币出资,为人民币(国)元,占(国)%。(2)(国)出资,为人民币(国)元,占(国)%。
第九条各合伙人应当在这里签署了协议,注册申请依照前条规定,约定的金额前各自的出资比例全额付清。
第十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投资的比例,由合伙人依照各自的分布与分享。
第四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一条合伙人共同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该企业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第2条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由出资人对事务执行人、大其他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第十三条不要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协议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和合伙企业的管理现状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书籍。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证明问题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1)处分合伙物业;(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3)转让或者地方知识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其他财产权利;(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5)合伙企业名称为他人提供担保;(6)被任命为合伙人以外的人合伙企业管理人才;(7)新合伙人入伙和合伙人退伙;(8)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作伙伴;(9)伙伴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损失。
第五章入学通知书和伙伴关系
第十五条入学(1)入学,新紧密的伙伴关系,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入伙协议;(2)新合伙人入伙合伙企业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3)为新合伙人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条的伙伴关系。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伙企业协议,合伙人可以合作伙伴关系(1)合伙协议期满的业务;(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撤回;(3)合伙企业很难继续出现的由于合伙企业;(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时候不公平的行为。
第十九条合伙企业由于撤军,约瑟,合伙协议约定的变化和发生改变或登记事项应当重新登记,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六章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会被取消(1)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合伙企业协议业务合作伙伴将不会继续经营;(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除;(3)合作伙伴有不有法定人数;(4)合伙协议的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的伙伴关系;(5)吊销营业执照,依照法律规定;(6)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解散的伙伴还有另一个原因。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后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在9日,合作伙伴或指定为清算、或第三人的,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第二十一条清算结算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5天内,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的伙伴关系。第7章的违约责任合伙人争议及解决方案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退伙,没有违反合伙协议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个体帮派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不履行出资义务,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决议将代言费。第25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本协议双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擅自始得执行的事务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没有事务执行权未经批准,由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的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伙伴履行合伙协议的,合伙企业协议合伙人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7章的话第28条本签署了一项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在企业注册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伙人的拷贝,工商局一份。合作伙伴(签名):活下来的伙伴(签名):主要命题在(国)教育的重要性的一天,合伙企业协议在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合伙期限:_年。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合伙人共_个,分别是:1普通合伙人:;住所(址):,证件号码:;2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住所(址):,身份证号码:;3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住所(址):,身份证号码:;4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住所(址):,身份证号码:;5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住所(址):,身份证号码:;(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1普通合伙人:。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首期实缴出资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个月内缴足。2有限合伙人1:_。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首期实缴出资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个月内缴足。3有限合伙人2:_。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首期实缴出资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个月内缴足。4有限合伙人3:_。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首期实缴出资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个月内缴足。5有限合伙人4:_。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首期实缴出资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个月内缴足。(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_,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_。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委派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
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_。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
第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普通合伙人一人二十票投票权,有限合伙人一人一票投票权的表决办法,普通合伙人作为合伙事务具体执行人有一票否决权。(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的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据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当普通合伙人不在场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普通合伙人授权委派事务执行人同意”决定。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
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除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
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第二十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
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有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和退还办法)。
第二十一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
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
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签订日期:年月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共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条合伙企业名称:商务会所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营场所:
第四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卡拉ok包房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壹仟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一)甲合伙人姓名:合伙人住所:出资方式:现金,计人民币万元。
(二)乙合伙人姓名:合伙人住所:出资方式:现金,计人民币万元。
(三)丙合伙人姓名:合伙人住所:出资方式:现金,计人民币万元。
(四)丁合伙人姓名:合伙人住所:出资方式:现金,计人民币万元。
(五)合伙人于年月日前缴付出资。预期无正当理由不缴付出资份额的,按自动放弃本公司的营利分红。其他合伙人有权利吸收其他人员入伙,并占原合伙人出资份额比例。出资额没有实际缴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经出资。
第七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1、本公司按年收入实行分红,分红比例以出资份额所占总注册资金铁百分比进行计算,(甲:35%,乙:30%,丙:30%,丁:5%)
2、本公司经营期间,如有亏损事由,即出现债务,由合伙人以出资比例承担。(即承担:甲:35%,乙:30%,丙:30%,丁:5%)
(三)有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和优先购买合伙企业的新增资金,但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合法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八条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委托合伙人吴XX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共1名;
(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对合伙企业事务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九条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合伙退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并承担合伙期间的债务,退伙人有权将自己的合伙份额转让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也有权利在退伙人员退出后追加出资份额。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四)此条款款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
第六章执行。
第十条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10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解散时,依据合伙企业法进行清算,清算结事后,编制清算报表;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愿通过协调、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五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二)为了能促进员工工作积极性,促使公司经济效益更突出,尽早为所有股东收回投资本金,公司决定每月拿出总利润10%作为行政管理奖励。
(三)本协议经全体合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生效。合伙人签名:身份证号码:合伙人签名:身份证号码:合伙人签名:身份证号码:合伙人签名:身份证号码:年月日订立此协议的合伙人:
1、姓名:身份证号码:
2、姓名:身份证号码:合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内容双方自愿合伙组建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3年,自20__年月日起,至20__年月日止。合伙期满可续订合伙合同。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元,享有75的股份;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元,享有25%的股份。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__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取消其合伙资格并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合伙双方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三)对于公司在职(全职)的股东以工资的形式支付其劳动报酬,其具体工资额度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而定。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需承认本合同,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焊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商行的事由。退伙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焊接公司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商行造成损失;执行合伙商行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焊接公司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商行的合伙人。合伙人或他人可以入伙、退伙、转让,但须经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或订立入伙、退伙、转让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财务、管理、重大活动焊接公司在经营期间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由负责保管和收银,负责记账。当月盈余于次月1至10日前结算,并制作结算单。焊接公司的收支款项应统一在焊接公司设立的账户中流转,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由双方确定后,列入备忘录或补充合同中。焊接公司的所有工作人员的录用及工资标准由合伙双方协商确定。焊接公司的人事、财务、经营、管理等制度由合伙双方协商确定。重大的合同、决策、开支、经营等活动须经合伙双方协商同意并在备忘录上签字。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焊接加工业务)、购进常用物料;
4、支付合伙债务;
5、出差使用经费。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焊接公司进行交易。
(三)禁止私自挪用、转借、转让商行的货物及流动资金。
第十一条合伙经营的继续
(一)合伙如有以下事由之一,应延续合伙经营:
1、合伙事业有赢余;
2、合伙事业有转机;
3、合伙人要求延续;
4、合伙事业有很大的前景。
(二)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商行名称继续经营原商行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三)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终止后的事项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消;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商行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即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如有赢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买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在价格相等的情况下,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果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合伙人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一方可经退伙程序退伙,或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全体合伙人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伙人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伙人签名(盖章):签名时间:20__年_月_日合伙人签名(盖章):签名时间:20__年_月_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关,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新合伙人和原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地
1、合伙企业的名称:
2、合伙企业经营场地:
第二条合伙人情况
1、合伙企业原合伙人情况(1)合伙人名称:身份证号码:出资金额:(2)合伙人名称:身份证号码:出资金额:出资金额:
2、入伙人情况及出资金额、方式(1)入伙人名称:;身份证号码(2)出资方式:;(3)出资金额:
第三条合伙企业权利义务分配
1、入伙人完成出资后,成为本合伙企业的正式合伙人;
2、合伙企业债务分担:
3、入伙人完成出资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变更为;出资比例为;
4、入伙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即表明已经完全履行完毕入伙出资义务;
6、合伙人应当在入伙人履行出资义务后日内办理完毕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事宜。
第四条合伙事务的执行
1、合伙负责人:(身份证号码:)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1)对合伙企业的日常事务进行管理;(2)负责对外签订合同;
2、合伙企业的重要经营决策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第五条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1、利润分配: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或者其他比例);
2、利润分配方式:合伙企业从正式投入生产经营之日起,每个月结算一次,结算后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以银行转账、汇款方式方式(或者现金支付方式)进行;
4、债务承担: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合伙债务,先由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偿还,合伙企业财产不足偿还时,再由偿还;
第六条入伙、退伙及出资的转让
1、入伙:需要承认本合伙协议需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执行合伙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不得在不利合伙时退伙退伙需提前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清算在不利合伙时退伙或者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而退伙,而给合伙造成损失的,由退货人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合伙人转让出资的,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第七条争议解决办法(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当现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或者协商后又不履行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而提起民事诉讼的,由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协议的生效本协议自当事人各方签字时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九条附件
第十条当事人各方均应当严格遵守本协议,其他未约定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份,由各执一份。入伙人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