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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盘点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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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盘点制度模板

存货盘点制度

为确保存货及财产盘点的正确性,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保护的财产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一、存货盘点包括

(一)存货盘点:系指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商品、零件保养材料、外协加工料品、下脚品。

(二)财务盘点:系指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

(三)财产盘点:系指固定资产、保管资产、保管品等的盘点而言。

1、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生产器具等资本支出购置者。

2、保管资产:凡属固定资产性质,但以费用报支的杂项设备。

3、保管品:以费用购置者。

二、存货盘点方式

(一)年中、年终盘点

1、存货:由供应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2、财务:由财务科与固资管理员共同盘点。

3、财产:由机动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二)月末盘点

每月末所有存货,由供应部门及财务部门实施全面清点一次。

1、在产品每月最后一天由生产部门组织盘点,并于次月_日前上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到车间指导、监督在产品盘点。

2、仓库物资盘点按照以下相关条款执行:仓库物资盘点分为月份盘点、季度盘点、半年盘点、年终盘点和特殊盘点。

月份盘点总量应当占存货总量的60%以上;季度盘点总量应当占存货总量的80%以上;半年盘点总量和年度盘点总量应当对存货全部盘点;特殊盘点(包括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需要的盘点)则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盘点量。

三、仓库物资盘点方法一般采用日常盘点法。日常盘点法是指在不影响存

货进出管理的前提下,每月组织有关人员随时对存货进行盘点的一种方法。

四、每次仓库物资盘点结果,应当确认存货盘盈或盘亏,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和明确责任人,并按相关流程处理或审批,于月终由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五、仓库物资盘点盘盈或盘亏,根据截止存货盘点日期的财务账面结余数和实际盘点数的差数进行确认。

六、仓库物资盘点时,仓管员、财务人员、及参与盘点的人员应当同时在现场。

七、仓库物资盘点盘点结束后,参与盘点的人员应当在盘点表上签字确认,并于期终由属地行政负责人签字确认。

八、仓库物资盘点表及相关资料的数据和文字应当书写工整,同时应当归档管理。

九、仓库物资盘点工作由存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由财务人员进行监盘和业务指导。

十、仓库物资盘点前,仓库物资管理部门(仓库主管)应当提前一天(以上)知会有关部门或人员,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或参与。

十一、月份盘点、季度盘点、半年盘点和年度盘点由存货管理部门按照以上盘点方法组织盘点;特殊盘点则由存货管理部门按照特定事项(指特定时间、特定地点和特定人员等)的要求组织盘点,特定事项一般由财务部门提出或确定。

十二、盘点一般流程:

1、仓库物资管理部门(仓库主管)下发仓库物资盘点通知或知会,并做好各项盘点准备工作。所需盘点表格,由财务部门准备。

⑴、存货的堆置,应力求整齐、集中、分类,并置标示牌。

⑵、现金、有价证券及租赁契约等,应按类别整理并列清单。

⑶、各项财产卡依编号顺序,事先准备妥当,以备盘点。

2、财务人员和仓管员对需盘点的存货进行账面确认,必须在账账相符的前提下才能盘点。

3、盘点时,仓管员和财务人员应当独立记录,经核对双方记录数一致后,才能确认为盘点数。

4、盘点结束后,应当整理盘点资料(即盘点表),并由参与盘点的人员在盘点表上签字确认,同时上报属地行政负责人签字确认。

5、仓库物资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惩处制度对盘点结果出现的盘盈或盘亏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财务审核审批管理制度》规定的流程上报审批。

6、财务人员和仓管人员对盘点结果出现的盘盈或盘亏进行账务处理(调整),仓管人员的账务处理应当在财务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十三、内外审计有关部门要求的盘点属于特殊盘点范畴,特殊盘点一般由财务部统一接受盘点,再决定是否统一安排盘点。内部审计盘点,应当提前会知财务部及相关部门做好准备工作。接到外部审计等有关部门要来盘点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财务部报告,由财务部统一安排处理。

十四、仓库物资盘点是一项重要的内控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是第一管理责任人,应当高度重视,亲自督导。

十五、仓库物资盘点当天发生的物资进出日期应当写为“下一日期”,并将盘点当天入库的物资独立堆放;截止仓库物资盘点日期的账务应当登记完毕。

十六、仓库物资盘点表使用统一的格式,由财务部门提供。

十七、特殊盘点期间,除紧急用料外,暂停开展存货进出工作。

十八、特殊盘点期间,如遇假日一律停止休假,否则以旷工论处。

十九、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量器,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式,每项存货数量,应于确定后,再继续进行下一项盘点,盘点确认后不得更改。

二十、赔偿处理

财、物料管理人员、保管人有下列情况者,应送总经理议处或赔偿相同的金额:

(一)对所保管的财物有盗卖、掉换或化公为私等营私舞弊者:

(二)对所保管的财物未经报准而擅自移转、拨借或损坏不报告者:

(三)未尽保管责任或由于过失致使财物遭受被窃、损失或盘亏者。

二OO九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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