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规定为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等应当立案追诉。
法律分析
一、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规定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规定为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等应当立案追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走私淫秽物品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走私淫秽物品罪的量刑标准: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三、传播淫秽物品的网站版主的刑事责任如何认定
网站版主属于网站的直接管理者,明知是淫秽信息,又允许或放任其存在,涉及的淫秽信息数量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的,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认定。
普通网民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方式,主要是上传、下载、实时传送淫秽图片、视频、文字,或者创建淫秽电子信息的超链接。而对于版主来说,他们享有特殊的权限,能够接触到更广泛的资源,因此,他们可以通过对所管理网站、论坛、板块行使管理权限,为淫秽信息制造和维护传播环境。具体表现为:
明知所管理的网站、论坛、板块是淫秽网站、论坛、板块,仍从事管理工作,维护该淫秽网站、论坛、板块的正常运行;虽然其所管理的网站、论坛、板块并非专门的淫秽网站、论坛、板块,但其明知存在含有淫秽电子信息的主题帖,仍对该主题帖进行编辑、加精等操作,为淫秽信息的传播提供环境,鼓励淫秽信息上传者;明知所管理的网站、论坛、板块中存在淫秽电子信息,但对涉及淫秽信息的主题帖子不予及时删除,对淫秽信息的传播持纵容、默许的态度。
应当注意,计算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应有一定的时间、空间界限:空间上,应以行为人参与管理的板块为限。由于版主的级别不同,所管理的板块层次也有所差别。对于最低层次的版主,其所涉及的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自然只计算其所实际参与管理的板块;而对于较高层次的版主、总版主,则应既计算其直接管理的板块,也计算其通过监督下设子版主工作而间接参与管理的子板块的淫秽电子信息数量。时间上,应以行为人担任版主的期间作为计算区间。既要计算行为人在此期间由其本人上传和编辑的淫秽电子信息数量,也要计算在此期间虽然不是其主动上传和编辑,但因其采取默许态度而上传到其管理论坛中的淫秽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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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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