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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一点通」公司能辞退拒绝加班的职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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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下班时间来临的时候,员工最怕听到的就是领导的一声“加个班”,迫于对失业的恐惧,大多数人也就“从”了。但当90后、00后逐渐成长为职场中坚力量后,他们常常不再屈服于领导的加班命令,而是一下班就去享受自己的自由生活。

那么问题来了,像这种拒绝加班的职工,公司能辞退吗?我们来看看法律是具体怎么规定的。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确保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接着我们来看,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还有就是,1995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明确支出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可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是必须要跟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到此有人就有疑问了,领导安排我加班并没有跟我协商啊,其实加班的实际行动就是证明公司与你协商一致了哦。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公司安排的加班职工都可以拒绝呢?也不尽然。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就规定了除外情况,如果职工所处行业肩负有特殊使命,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处理、及时抢修的,延长工作时间可不与劳动者协商,但是还是需要依法安排劳动者不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的。

综上所述,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特殊紧急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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