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双方同意才能处置,即使房产证上只有一方名字,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的同意也是必要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购房者应注意,如果房产证上有两人名字但只与其中一方签订合同,需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并公证;如果只有一人名字,需确认婚姻状况并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并公证。合同中需明确房屋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如果是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可以由一方处置。若是夫妻共同财产则需要双方同意才可以。
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明登记为一房单独所有,但如果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就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产证上没有署另一方的名字,购房者在此情况下只与其中一人签订合同,那么当另一人表示不愿卖房时,你签的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因此,提醒各位购房者要小心的是:
1、如果打算购买的物业房产证上有两人名字,而只与其中一方签订买卖合同的,务必要征得另一个共有权人同意卖房的书面承诺,并予以公证。
2、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名字,则需要详细询问是否已婚,并将此情况在中介处列出书面说明。如果已婚,则需要卖方出具另一方同意卖房的书面证明,并予以公证。同时在合同中需要列明,卖方所售房屋是否属于夫妻两人共同财产,且卖方已取得妻子/丈夫的同意,若因另一方不愿卖房导致交易无法进行,则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结语
夫妻共同财产需双方同意方可处置,即使房屋所有权证明登记为一方名下,若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则属于共同财产。未署名另一方名字的购房合同无效,需征得双方同意。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购房者应注意:1.购房证上有两人名字,需征得共有权人同意并公证;2.房产证只有一人名字,需确认婚姻状况,出具书面证明并公证,合同中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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