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结婚姻是男女双方恋爱的最终目的,在恋爱过程中,基于对对方的信任,男女之间往往会存在相互给付对方钱财的现象,而这种钱财给付行为可能具有因帮助、喜爱而赠与的性质,也可能具有借款的性质,所以,其性质通常情况下不易认定。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恋爱中给付钱财的性质的认定,应当以对方提供的证据为依据进行判断,如果对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给付的钱财为无偿赠与的,则应当认定为赠与性质,反之,如果对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给付的钱财为无偿赠与,则应当认定为借款或者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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