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职守罪和工作失误罪在主观和客观行为特征上存在区别。工作失误是由于行为人认真履行职责义务,而疏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管理存在弊端等原因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疏忽职守罪则是因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法律分析
一、关于疏忽职守和玩忽职守的刑罚标准是什么?
对于玩忽职守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于失职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二、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本罪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一)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拓展延伸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玩忽职守,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玩忽职守罪的最高刑罚为死刑,但并非所有玩忽职守罪都构成玩忽职守罪。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对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公职人员,也会受到相应的政务处分。
玩忽职守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会对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损失。对于玩忽职守罪,我国刑法采取了高压打击的态度,对犯罪者的刑罚往往会较为严厉。此外,我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也对公职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和处分规定,旨在防止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
在实际司法审判中,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标准往往与工作失误的处罚存在一定的差异。工作失误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疏忽大意、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过失行为,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则是指公职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地玩忽职守,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因此,在判断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量刑标准时,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处罚存在一定的区别,但两者都是公职人员在工作中需要避免的行为。公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避免因疏忽大意、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过失行为,导致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损失。同时,公职人员也要牢记自己的职责使命,故意或重大过失地玩忽职守,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结语
疏忽职守罪和工作失误在行为方式和导致危害结果的原因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工作失误是由于行为人认真履行职责义务,而疏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管理存在弊端等原因导致,而疏忽职守罪则是由于行为人故意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因此,在处理这两种行为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9修订):第七章 检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六条 检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检察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
对检察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2018修正):第一章 总纲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宣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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