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保证是指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承担付款责任的人,可以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兑人提供担保。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同时,保证人应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保证作为一种特殊的保证行为,设置的目的既为追加票据的信用,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但有关民法上的保证从属性的法律效果在票据保证中并不明显。
法律分析
票据保证人是指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承担付款责任的人。保证人可以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兑人提供担保。
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同时还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票据保证作为一种特殊的保证行为,设置的目的既为追加票据的信用,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票据保证债务相对于被担保的票据债务而言,也应具有从属性。但有关民法上的保证从属性的法律效果在票据保证中是否皆能得以体现呢?其实并非如此。
从我国《票据法》有关票据保证的规定来看,其从属性体现的并不明显。除保证一词的含义因在民法上已予界定,从而其从属性由此有所体现外。从属的特性仅能从《票据法》第49条、50条的规定中隐约显现出来。第49条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不要随便给别人担保,如果被保证你无力偿还或支付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你要钱,也可以向诉讼要求你支付或偿还。连带责任很变态,可以向被担保人要钱,也可以要求担保人A全额偿还、支付,也可以要求担保人B全额偿还、支付,也可以要求所有人共同支付。
拓展延伸
票据保证是指保证人在票据上承担的保证责任。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保证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证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法律、行规规定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组织。
2. 保证人应当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并且不得在票据上记载自己为被保证人。
3.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4. 保证期间,保证人可以对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但不得对债权人行使追索权。
5. 保证人可以随时要求债权人清偿债务,并在票据上记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6. 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并在票据上记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7.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保证合同,但应当事先通知对方。
8.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提前清偿债务,但不得损害保证人的利益。
9. 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可以要求债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10. 保证人清偿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总之,票据保证在我国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保证人需要遵守法律规定,承担起应有的保证责任,确保债权人能够及时获得清偿。同时,债权人也需要了解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票据保证作为一种特殊的保证行为,设置的目的既为追加票据的信用,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然而,从我国《票据法》有关票据保证的规定来看,其从属性体现的并不明显。除保证一词的含义因在民法上已予界定,从而其从属性由此有所体现外。从属的特性仅能从《票据法》第49条、50条的规定中隐约显现出来。因此,在选择票据保证时,需要谨慎考虑,确保自己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四节 保证 第五十条 【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的连带责任】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四节 保证 第四十六条 【汇票保证的记载事项和方法】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二节 背书 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及其效力】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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