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不具有 探视权 。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 后,不直接 抚养 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因此,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这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只能由父母本人实施,其他人不享有该权利,也不能代替父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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