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的共同债务包括:
1、管理人或债务人要求对方履行双方未履行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为避免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的债务;
3、债务人不当得利造成的债务;
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事后失去法律依据,被确认为他人遭受损失的利益。比如卖货时多收货款,捡丢失的物据为己有等;
5、为债务人继续经营而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债务;
6、管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执行职务造成损害的债务;
7、债务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