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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的履行地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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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探讨了借贷合同的履行地认定、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以及借款合同纠纷处理的相关问题。文章指出,借贷合同具有双重义务,因此在合同中会涉及到两个履行地。对于借款合同而言,贷款方的放款行为是借款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标志,因此贷款方划出借款的行为应该算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密切联系点。在处理民间借贷中的借款合同纠纷时,借贷双方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以实际借款地或者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纠纷的管辖地。

法律分析

一、关于借贷合同履行地的认定

借贷合同是一项具有双重义务的合同,因此在合同中会涉及到两个履行地。首先,按照履行的先后顺序,先由贷方履行支付借款的义务。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借方所在地。其次,是借款方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按照前面的规定,履行地应该在接受款项的一方所在地,即贷款方所在地。所有双务合同都存在一个“以哪一方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问题

就借款合同而言,表面上看借贷双方都在履行给付货币义务,其实,能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是贷款方的放款行为,而不是借款方的还本付息行为。因为借款方的还本行为类似于租赁合同中返还租赁物的行为,而付息行为是借款方使用资金的价款,这两项都不能反映借款合同的本质;而贷款方的放款行为才是借款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标志。

二、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虽在部分情况下适用条件不充分,但作为专门规定管辖的法律条文,多数时候还是有其应用的合理性,在没有更具体的条款可用时,比起用《民法典》确定管辖,以该批复确定管辖更为合适,但应区分情况稍作变通。

不管是侵权行为地还是合同履行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民事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总是要选择跟法律行为或事实本身具有密切联系的点,这也是国际私法通行的确定联结点的原则。笔者认为,贷款方划出借款的行为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借贷行为能够完成的关键,所以贷款方划出借款地应该算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密切联系点。诸如通过借信用卡的借贷行为,若是由借款人自己取款,贷款人所在地和实际划出借款地可能就不等同,此时就应以实际划出借款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

三、借款合同纠纷处理的注意问题

对于民间借贷中的借款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借贷双方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以实际借款地或者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才能接收和受理相关的案件。

结语

借贷合同具有双重义务,涉及两个履行地。在合同中,应根据履行的先后顺序,先由贷方履行支付借款的义务,再由借款方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对于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应选择与法律行为或事实本身具有密切联系的点,以贷款方划出借款的行为作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密切联系点。在处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根据借贷双方之间的约定或实际借款地来确定合同履行地,以避免管辖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12-29)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12-29)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04-02)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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