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用别人的名字买的房屋是可以要回来的,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房子的实际出资人需要证明自己实际出资,并且能够证明借名购房事实存在。如果不能证明,房子就属于不动产登记薄上的人所有,无法要回来。同时,《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法律分析
结论:一般情况可以要回来。解析:用别人的名字买的房屋,满足一定条件是可以要回的。房子的实际出资人能够证明自己实际出资,能够证明借名购房事实存在,则房子就可以要回来,但是如果不能证明的话,则房子属于不动产登记薄上的人所有,是无法要回来的。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拓展延伸
不动产登记薄与不动产权属证书有何区别?
不动产登记薄与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件,虽然它们都涉及不动产的登记和权利转移,但它们的法律效力、内容和形式存在差异。
不动产登记薄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和管理的一种官方登记凭证,是证明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的载体。不动产登记薄主要记载不动产的基本信息、权利人、用途、价值等,是登记不动产的重要证据。不动产登记薄具有公示公信力和法律效力,是权利人主张权利、行政机关实施管理、司法裁判的依据。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和管理的一种官方证书,是证明不动产所有权属的凭证。不动产权属证书主要记载不动产的基本信息、权利人、用途、价值等,是证明不动产所有权属的重要证据。不动产权属证书具有公示公信力和法律效力,是权利人证明其所有权、主张权利、进行交易、办理贷款等的重要依据。
因此,不动产登记薄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在证明不动产所有权属、行使权利、维护权益等方面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内容和形式。
结语
一般情况下,用别人的名字买的房屋是可以要回来的。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即房子的实际出资人能够证明自己实际出资,并且能够证明借名购房事实存在。如果不能证明,房子就属于不动产登记薄上的人所有,无法要回来。因此,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确保自己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实际出资,以避免无法要回房屋的情况发生。同时,《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了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的事项应当一致。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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