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假释的条件主要有三种:重新犯罪、发现漏罪以及有违法行为。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内犯新罪应撤销假释并数罪并罚;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并数罪并罚;假释考验期内有违法行为的犯罪分子应依法撤销假释。但在具体适用时需考虑漏罪的性质、是否过追诉时效等因素。对于违法行为的范围和程度,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以便司法实践运用。
法律分析
1.重新犯罪的撤销。根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1993年4月10日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办理假释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还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内犯新罪,是指实施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中包括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根据上述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假释后又犯新罪的,不论故意或过失,轻罪或重罪,也不论判处何种刑罚,均一律撤销假释。对于新罪实施于假释考验期内,被发现于考验期满外,是否撤销假释?若新罪过了追诉时效,应当撤销假释,但不数罪并罚;若新罪未过追诉时效,就应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对于新罪实施于假释考验期内,也被发现于考验期内,但新罪已过追诉时效的情况,也应撤销假释,但不数罪并罚。
2.漏罪的撤销。《刑法》第86条第2款规定:“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这是我国刑法首次把漏罪作为撤销假释的条件。司法实践中,对于发现漏罪的,一般都是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但具体适用时应当注意两点:
(1)漏罪是什么性质,轻重如何,需不需判刑,需判何种刑,均不是所考虑的内容,但漏罪必须被发现于假释考验期且未过追诉时效;过追诉时效的,撤销假释但不数罪并罚。
(2)漏罪被发现于假释考验期满以后,不论漏罪过没过追诉时效,均不能撤销假释。
3.违法行为的撤销。《刑法》第86条第3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规或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刑法规定对假释考验期内有违法行为的犯罪分子撤销假释,主要多是考虑到这些犯罪分子仍然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对这些犯罪分如果不撤销假释,与假释制度不符。但是,由于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司法实践操作中往往出现一些问题,很难真正从实质性条件上准确掌握。因此,必须对违法行为范围和程度作必要的具体性规定,以利于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综上可知,法律中规定的可以撤销假释的情形,也就是撤销假释的条件主要有三种,即重新犯罪、发现漏罪以及有违法行为。
结语
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假释制度对重新犯罪、漏罪和违法行为都有明确的撤销条件。对于重新犯罪的撤销,无论故意或过失、轻罪或重罪,都一律撤销假释。对于发现漏罪的情况,必须在假释考验期内且未过追诉时效,才能撤销假释并实行数罪并罚。对于违法行为,只有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规或假释管理规定的行为,且尚未构成新的犯罪,才会撤销假释并执行未完成的刑罚。这些规定确保了假释制度的正常运行,也保护了社会的安全与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刑罚的执行第四节减刑、假释第三十二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提出假释建议,人民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证据第五十三条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起诉书、人民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故意隐瞒事实的,应当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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