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权益保障法》规定,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使用童工是被禁止的。对违反规定招用了童工的单位或个人会受到罚款和责令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的处罚。劳动者应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同时,未成年工和女职工也受到特殊保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使用童工,对违反规定招用了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二、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1)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安全。
(3)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指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须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在我们国家的劳动权益保障法当中,首先规定的是劳动的年龄必须年满16周岁,否则的话就属于使用童工,其次就是也给未成年人工和女职工进行了一定的特殊保护,比如说禁止从事一些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作。
拓展延伸
劳动者权益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可能需要特殊的保护措施。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以下几种特殊保护措施:
1. 孕期保护: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孕妇,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2. 产期保护:在分娩前八周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3. 哺乳期保护:对于哺乳未满一岁的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4. 年龄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连续工作超过八小时的工作。
5. 疾病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也不得安排其到高空、低温、下落、高压、有毒、有害等环境下工作。
6. 安全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加强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7. 经济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支付、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劳动报酬。
8. 教育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使其职业技能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以上是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享受的一些权益保护措施,以维护其在职场中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结语
根据《劳动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使用童工,对违反规定招用了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同时,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安全、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此外,未成年工和女职工有特殊的保护措施,包括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7个月以上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不得安排哺乳未满周岁的婴儿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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