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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规范具体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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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是由国土资源部在5月30日印发的规范,《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分总则、分则、附录三大部分。总则部分从一般规定、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方面对不动产登记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

法律分析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是由国土资源部在5月30日印发的规范,《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分总则、分则、附录三大部分。总则部分从一般规定、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方面对不动产登记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分则部分着重从不动产权利的角度,对各种权利登记类型的适用情形、提交材料、审核要点等进行了全面细化。附录部分对不动产登记程序中涉及的重要文书统一设计了示范格式,以满足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业务操作的实际需要。

一、不动产登记原则有哪些呢?

不动产登记原则有:

1.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当事人不申请的,登记机构可以不予登记。

2.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3.连续登记原则。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下列情形除外: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

(3)预查封登记的;

(4)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属地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以上就是律师为您做出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一、切实加强机构建设,为实施统一登记提供组织保障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地实施需要运转有效的机构作保障。机构建设到位、人员划转到位、职责履行到位是机构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和《规范》开展工作的先决条件。为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地要尽快落实职责机构整合文件的要求,迅速将文件确定的事项落实到位,切实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建设,明确组织架构和领导班子,确保原来从事各类登记的业务骨干划转到位、落实到岗。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过程中,既要做好不动产登记与相关行业监管、交易管理等工作的有效衔接,确保平稳有序,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和履行法定职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合理审慎开展登记审核,保证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真实准确。 该内容由 朱教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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