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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合同解除是否涉及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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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主要介绍了兼职劳动合同解除时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以及用人单位除名职工时应注意什么,除名处分需要注意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兼职劳动合同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在除名职工时,用人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并给当事人一个申辩的机会。

法律分析

一、兼职劳动合同解除是否需要赔偿

1、兼职劳动合同解除时一般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兼职劳动合同属于非全日制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用人单位除名职工时应注意什么,除名处分需要注意什么

1、除名只是一种处理形式,不是行政处分。除名的唯一条件,便是职工没有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脱离工作岗位即旷工的。所谓旷工,是指职工未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缺勤。

2、劳动合同制工人因无故旷工超过法定期限被企业除名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3、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的劳动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也就是要给当事人一个申辩的机会。

4、单位按程序作出的“除名”决定,应当以书面的方式送达给相对人。

结语

兼职劳动合同解除时一般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但用人单位除名职工时应注意程序,不能随意作出决定,否则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劳动者在接到除名通知后,有权利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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