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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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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王某因经营需要向张某借款200万元,并以自己的2间房做抵押办理了登记,后张某将其中100万债权转给孟某,并通知王某,到期后王某不归还借款,孟某主张自己对王某其中1间房屋享有抵押权,遭王某拒绝,应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其中表现为主债权的不可分割性和担保物的不可分割性。其中主债权不可分割性是指当主债务被债权人分割时,此时部分债权的承受人,可在被转账部分债权的份额内主张担保物权。因此上述案件中张某将对王某的债权部分转让给孟某,当王某不清偿到期债时可以就其受让债权的份额主张对王某房子享有担保物权。

对于担保物的不可分性是指债务人所提供的担保物被分割后,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后,债权人对被分割的担保物认可主张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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