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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贷款办不下来该如何处理

来源:汇意旅游网

本文介绍了购房贷款申请未能通过时可以采取的解决办法,取决于合同中的约定。具体来说,如果购房者原因导致银行按揭无法办理,则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追究购房者的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原因导致银行按揭贷款无法办理,则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银行原因导致银行按揭贷款延期、贷款金额减少或者不能办理,双方一般会有补充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由购房者选择,要么由购房者在某个期限内补交购房

法律分析

如果购房贷款申请未能通过,解决办法取决于合同中的约定。

具体情况如下:

1、如合同约定因购房者原因如不能及时提供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全、提供虚假材料致使银行按揭不能办理,导致双方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追究购房者的违约责任。

2、如合同约定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没有落实按揭贷款银行、没有及时报送按揭贷款材料等致使银行按揭贷款无法办理,导致双方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民法典的规定,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3、如是银行的原因,致使银行按揭贷款延期、贷款金额减少或者不能办理,双方一般会有补充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由购房者选择,要么由购房者在某个期限内补交购房款,要么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逾期不补交购房款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

买新房贷款流程

第一步:借款人在办理贷款前,需查明所购楼宇是否有银行提供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承诺书,然后,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将有关材料(付首期款证明、买卖合同、身份证、经济收入来源证明等原件、复印件)提交贷款银行;

第二步:开发商:作为借款保证人在贷款申请审批表“保证人意见”栏上签字、盖章;

第三步:贷款银行:信贷员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资料、文件进行审查,逐级审批;

第四步:贷款行领回办妥手续的材料并根据依法生效的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第五步: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产权抵押登记手续;

第六步:通知开发商领回借款合同并由开发商出具付清房款证明给贷款行;

第七步:通知借款人领回借款合同、借据、保险单;

第八步:贷款行信贷员将贷款档案归档。具体您也可以咨询您所要购买的项目,以及相关办理新房按揭贷款的银行方面。

二手房贷款流程

1.提交二手房贷款所需材料

买房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判决书(仅限已婚或离婚人士)、收入证明、6个月内银行流水、贷款银行储蓄卡,同时也要提交购房合同,即《存量房买卖合同》

2.银行对申请贷款房屋进行估价

一般,银行会交由专业的机构进行评估。

3.银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银行会出具批贷函,向卖方证明银行同意放款给购房人,卖方可放心将房屋过户给购房人。

4.过户

在实施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后,现在过户时,仅需要买卖双方本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原来的房产证换成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上直接登记购房人的名字就可以了。

5.将不动产权证交给银行做抵押

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用以证明此房产上有银行的抵押权,一般银行会交给专门的机构代办房屋抵押事项。

6.银行放款

经贷款行同意发放的贷款,办妥有关手续后,贷款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入售房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拓展延伸

购房贷款申请失败后如何解决?

在购买房产时,申请购房贷款是一个常见步骤。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如收入不足、信用记录等原因,有些人可能会申请失败。此时,该如何解决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购房贷款申请失败后,申请人可以尝试以下方式:

1. 了解失败原因:首先,需要了解申请贷款失败的具体原因。如果是因为收入不够,可以尝试提高收入或者减少开支;如果是因为信用记录不好,可以通过按时还款、避免逾期等方式提高信用记录。

2. 补充材料:如果是因为材料不完善导致的申请失败,可以通过补充相关材料来弥补不足。比如,提供更多证明收入和资产的证据,如工资单、银行流水等。

3. 调整心态:申请贷款失败是很常见的事情,不要因为一次失败而失去信心。可以通过多了解房产市场信息、多关注购房优惠等方式,调整心态,为下一次申请做好准备。

4. 寻求专业帮助:如果已经尝试了上述方法,但仍然无法成功申请贷款,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如房产中介、律师等,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案。

总之,购房贷款申请失败后,不要气馁。通过了解失败原因、补充材料、调整心态、寻求帮助等方式,可以为自己争取更好的购房贷款机会。

结语

无论购房贷款申请是否通过,根据合同约定,都有相应的解决办法。如果购房者原因导致银行按揭无法办理,则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追究购房者的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原因导致银行按揭贷款无法办理,则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情况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民法典的规定进行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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