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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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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理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个阶段是审理以前的准备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离婚诉讼起诉状以后,先要审查一下,如果符合了立案的条件,那么应当在七日内就立案,并且在立案后的五日内还要将其诉状的副本送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的副本的15日之内,应当提出自己的答辩状。

(2)第二个阶段是调解阶段,在离婚诉讼中,调解阶段是必须要经过的一个阶段,

(4)第三个阶段就是开庭审理阶段了如果双方当事人经调解并没有和好的话,那么就应当进行开庭审理。开庭审理也有它固定的程序,也就是在开庭的三日之前要通知当事人还有其他人诉讼参加人,具体的开庭日期是哪一天。在开庭审理前,书记员还要查明当事人还有其他的诉讼人是否都已经到停了,并且还要宣布法庭纪律,然后就可以开始法庭辩论了。这个时候,原告还有他的诉讼代理人,还有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都可以发言,然后双方进行辩论。

2、最后一个阶段就是判决阶段了。

一、到法院起诉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1、当事人双方领有结婚证。

2、起诉离婚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诉当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诉。比如当事人双方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夫或妻提起离婚起诉。

3、提起起诉离婚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诉离婚。

4、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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