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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旱救灾资金补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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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旱救灾资金补贴计划

一、补贴内容及标准

(一)在江、河实施挖河打坝,解决一级水源所支出的资金,由县财政全额解决。

(二)跨乡镇、跨流域供水所支出的电费,由县财政解决。

(三)县总排渠、湖泊、调蓄库实施补水的电费,由县财政负担。

(四)在一级提灌能力不足且原有装机满负荷运行的前提下,新增设备费用由县财政解决。

(五)对抗旱主动的乡镇予以抗旱经费补贴。

(六)对早、中稻绝收并实施改种一季晚或晚稻的农田,每亩补贴30元。

(七)对受灾严重、鱼池泛塘需要重新投种的养殖户,每亩补贴50元。

(八)无法解决水源的地区,确需打井抗旱的,按机井出水量大小给予适当补贴,对口径6厘米、每小时出水量10立方米左右的机井,每口井补贴1000元;对口径16厘米、每小时出水量35立方米以上的机井,每口井补贴 0元。

二、补贴方式

(一)对挖河打坝,跨乡镇、跨流域供水,总排渠、湖泊、调蓄库补水及解决一级水源新增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实行单项报告制。由各乡镇根据实际需要,向县水利、财政部门报告,经有关县领导认可后组织实施;由县水利局、供电公司、财政局对相关费用票据进行审核后,按照补贴标准予以支付。

(二)各乡镇要认真核实年5月1日至6月10日农田改种、养殖水面泛塘重新投种面积和开挖抗旱机井的有关情况(表格附后),于6月10日前将核实无误后的情况以村为单位汇总,经乡镇长签字、乡镇盖章后,分别报送县农业局、水产局、水利局审核。

(三)6月10日前,县农业局、水产局、水利局对乡镇报送的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结果送交县财政局。

(四)6月15日前,各乡镇要组织将补贴对象及相关内容张榜公示到村民小组,接受群众监督。

(五)6月18日前,县财政局依据县农业局、水产局、水利局审核无误的补贴范围,按照确定补贴标准,报县审批后拨付补贴资金。

(六)6月20日前,各乡镇财政所将补贴资金分解落实到补贴对象,并打卡到农户的“一折通”中。

三、工作纪律

各乡镇是落实抗旱救灾补贴的责任主体,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协调,严明工作纪律,确保抗旱和救灾补贴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将抗旱救灾补贴资金落实到位。

(一)严格执行“四不准”,即:各部门不准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农民补贴款不准由乡镇单位和村组集中代领转付;不准用于抵扣任何款项;不准以任何理由推迟兑付。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虚报补贴对象,套取补贴资金。

(三)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对抗旱救灾资金补贴落实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抵扣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四)抗旱救灾资金补贴工作纳入全县落实农村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凡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或“一折通”不到户的,实行农村落实工作“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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