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汇意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父母去世后,公房继承要注意哪些问题?

父母去世后,公房继承要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汇意旅游网

公房使用权可以继承,但产权不可继承。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有住房使用权可作为遗产继承,但需提供相关使用证明。继承人需在继承开始后按法定或遗嘱继承办理,放弃继承应书面表示。继承人有特定行为则丧失继承权,但悔改或被宽恕可恢复。公房继承需根据具体情况和遗嘱合法认定。

法律分析

一、父母去世公房的继承权怎么确定?

父母去世公房的使用权可以进行继承处理,而公房产权是不可以继承的。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性质,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无论是基于单位分配而获得的公房使用权还是通过市场交易而取得的使用权,均应允许继承。被继承人仅仅是对公房享有使用的权利,既然公房不能作为被继承人合法所有的财产,那么在其去世之后,自然也就不能转变为遗产有继承人来继承。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性质,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遗产的范围,必须属于遗产的相关范围的才可以进行继承处理,而对于公房的相关产权认定,也需要由当事人提交相关规定的使用证明,才可以对使用权进行继承处理,具体情况可以根据遗嘱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结语

公房的继承权确定需遵循法律规定。公房产权不可继承,但使用权可继承。无论通过单位分配或市场交易获得的使用权,均可继承。公房使用权可作为遗产继承,但并非合法财产,不可转变为遗产继承。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1123条规定继承方式,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应书面表示,受遗赠人应在60日内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继承人有特定行为丧失继承权,但有悔改表现或被宽恕可保留继承权。受遗赠人有相同行为丧失受遗赠权。公房继承需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相关使用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Copyright © 2019- hids.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80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