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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表示的赠与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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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要件和法律特征。赠与合同需要明确的意思表示和受赠人的同意。赠与财物必须合法、赠与人真实意愿,受赠人愿意接受才有效。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转移赠与物的所有权给受赠人,是单务、无偿、诺成性合同。根据《民法典》,赠与合同成立不需要交付赠与财产。

法律分析

一、赠与是否要有明确意思表示

赠与行为需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赠与不仅因赠与人的意思而成立,而且还必须有受赠人同意的表示。通常由赠与人发出要约表示,受赠人作出承诺。但是由受赠人发出要约,如赠与人作出承诺也可以成立赠与合同。赠与是一种契约行为,以双方当事人合意为必要条件,所以需要明确的意思表示。

二、赠与合同的生效条件

赠与合同的生效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赠与人赠与的财物属国家、集体、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财物,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如果是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他人,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该赠与合同无效;

2.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

3.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受赠与人不愿意接受赠与,或者受赠与人愿意接受赠与,而赠与人没有赠与的意思,则赠与合同不成立。

当以上条件都成立时,赠与合同才成立。

三、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是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他方所有所有的当事人;表示接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受赠人;当事人所转让的财产,称为赠与物。赠与合同有下列法律特征:

1.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赠与合同必须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才能成立。一方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无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或者一方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无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均不成立。正是这一特征,是赠与合同区别于遗嘱。

2.赠与合同以转移赠与物的所有权于受赠人为目的。赠与是对财产归属的一种处分行为,其目的是赠与物的所有权从赠与人处转移至受赠人处。赠与合同的成立,将导致赠与物所有权的转移。

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负有转移赠与物的所有权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则仅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并不承担对价性义务。

4.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是没有对价格给付条件的,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无须支付对价。

5.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把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与传统观点把赠与合同定位于实践合同不同。按照《民法典》,赠与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需将赠与财产交付受赠人,合同即告成立。

结语

赠与合同需满足明确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合意等条件方可成立。赠与物应为赠与人合法所有,且赠与人和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必须一致。赠与合同的特征包括双方法律行为、转移赠与物所有权、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和诺成性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成立不需实际交付赠与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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